采取责令保全措施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采取责令保全措施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保全是指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在整个审查案件期 间或者审查案件的一段时间内,负责保管财物的单位和个人, 应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妥善保管,保持现状,不得毁损、变 卖或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 监察机关在审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 需要,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审查期间不得变卖、 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以上规定,是法律赋予监察机关实 施的一种责令保全措施,其目的是在审查结束时对查实的被 审查人的违纪违法所得能够依法有效地处理。 采取责令保全措施有两个必备条件:一是在审查违反行 政纪律的行为时;二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监察机关在审 查案件中发现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的某些财物,如现金、有 价证券、家用电器、交通工具、金银或珠宝首饰、古玩字画、 家具、衣物、房屋等,可以证明案件情况,或者这些财物的 取得有违反行政纪律的嫌疑,或者变卖、转移给他人有可能 影响案件审查处理的财物,则有权采取责令保全措施。
此外,负责保全的主体是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责令保全 的财物必须是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所有,或者由涉嫌单位和涉 嫌人员保管,非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所有或保管的财物,涉嫌 单位和涉嫌人员则无法保全。责令保全的财物限于与案件有关 的财物,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没有必要采取责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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