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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新修改内容及要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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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新修改内容及要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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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17 15:15:42
  •    第二章 见义勇为的确认
      第四条 下列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四)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
         第五条 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   对区、县民政部门确认有困难或者有争议的,有确认权的区、县民政部门可以移交市民政部门确认。   在确认过程中,民政部门可以组织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确认或者邀请市民代表参加。
         第六条 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或者情况说明,包括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经过等;   (二)行为人、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处理违法犯罪、抢险救灾等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或者受益人和证人提供的证明;   (四)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相关材料。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民政部门提供见义勇为行为的线索。   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反映或者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书面确认结论;对需要以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处理结论为依据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公安、司法等部门作出处理结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确认结论。
         第七条 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做到行为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   下列材料经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一)公安、司法等部门提供的证明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   (三)受益人提供的证明   (四)外省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   (五)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证明。
         第八条 确认为见义勇为的,民政部门应当自作出确认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陈***

    2017-10-17 15: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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