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得知道你单位家属楼是否属于福利分房?你了解现在业主和单位的合同是怎么签的吗?一般来讲单位都是有优先回够权的。<br/>一楼说的办法其实也是可行的,只是希望你能够更多的了解以下详情。最好请一律师,做个律师见证
根据国家强制性规范GB50368_2005《住宅建筑规范》11.0.1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1.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2.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1.房屋竣工价值<br/>是指在报告期内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竣工房屋价值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础、结构、屋面、装修以及水、电、暖、卫等附<br/>属工程的建造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的设备(如电梯、通风设备等)的购置和安装费用。<br/>2.竣工产值<br/>竣工产值指以货币表现得建筑生产所形成的成品的价值。
不动产以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无房产证即代表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购买存在极大风险,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高兴花园啊?海英,每天经过莲花南路得时候,都要经过这个小区,它在外环边上,地理位置还不错,环境就一般般了,这小区有一定年头了(不是新建小区),居住没问题的
请咨询楚州区建设局或楚州区房管局,电话分别为85934281、85882918 <br/> <br/> <br/> <br/> 查看原帖>>
显然不是一个时间 <br/>竣工后还有好多手续需要办理呢,还有好多的后期工作要做,可不是入住时间。
你好,应找开发商协商,在开发商同意的情况下,转让购房合同。<br/>一、转让购房合同:指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买卖房子的合同,现在把房子转给第三人,就需要更改合同主体,按法律上说就是转卖房子,即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br/>二、转让购房合同应在备案前完成<br/>根据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因此,合同备案后不能通过更名来进行交易。<br/>望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于洪南里小区<br/>小区地址: 沈大路13号 小区邮编:110144<br/>建筑年代: 2004 <br/>建筑类型: 多层<br/>物业公司: 业主自管物业费: 0.20
那房子 不错 是框架楼 位置也可以 如果你要买的话 目前鹤壁的 房地产 东方世纪城 和湘江的都可以不过 东方世纪城 是欧式风格
立契过户前,直系亲属之间可在预售合同上直接增加,其阶段不属于转让,无须交纳费用。为避免纠纷,建议找当地房产部门咨询,如无法直接增名,可就房产达成书面协议。 <br/>楼上几位讲的很清楚,若是无法更改合同,则立一书面财产约定,若公证更好. <br/>楼上几位已经讲的很全面了,你照办即可
你好,很抱歉未能第一时间回复你的咨询,你电话时我正在外面办事。合同已经看过,合同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开发商资金出现问题,一旦楼盘烂尾,你的权益将很难得到保护,因此,你可以先具体了解开发商那边的情况。若临时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致电。
快要竣工的楼盘要是位置好的话,早就预售完了,剩下的都是些条件相对不好的,或者价格过高的.<br/>所以即便真帮你找到了也几乎等于没用.真要看房子,买份泸州日报到处都有售房信息
你好!<br/> 依《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br/>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br/>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br/>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br/>更多法律事务,请联系: <br/>北京众天所王传立律师 <br/>电话:159939 18168 地址: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 <br/>E_mail:chuanli9999@126.com QQ:94802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