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签约既省钱又省时间,购房人的信息可以共享,请律师的钱可以共同承担,也能造成房地产商的心理压力,增强购房人的谈判本钱,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但是任何事情都有正反两个方面。集体购房签约需要集体的团结,不能自说自话;也不能排除房地产商会收买集体购房的谈判代表;同时谈判代表的素质和谈判水平决定着所有参与者的命运。为了防范风险,我建议参加集体购房的购房人对代表的委托应限定权限,委托代表进行谈判,把最终决定签字权留给自己。 还想强调一点的是,对普通购房人来讲,签合同不可能面面俱到,更不要指望房地产商能同意他自己都无法解决或预测到结果的事情。买房就是买房,不要做不切合实际的幻想。要明白房地产商无权强迫购房人接受任何条款,购房人也无法强迫房地产商接受任何条款。如果房地产商不接受购房人的要求,购房人能做的只有不买这个房地产商的房。在整体房地产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前,很多不合理但又不违法的问题,单靠购房人个人的力量能改变的不多。 所以,无论采取何种签约方式,关键问题还是所选中的签约对象,也就是房子才是根本。
利益勾结罢了,凡是为开发商利益当急先锋的部门或个人,都是被开发商喂饱的狗 <br/> <br/> <br/> <br/> 查看原帖>>
我的理解:甲方为房管局,房管局是政府职能部门不属于经营单位。你公司不论是代建还是自建均为经营行为,纳税主体。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br/>1、施工组织设计有关验算数据;<br/>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br/>3、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你好<br/> 1、你们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置换后乙方一楼仍为门面房,二楼置换为一楼的卧室和卫生间”,所以,门面房和卧室、卫生间都应在一楼,甲方解释57.78平米和一楼没有关系,明显是故意曲解,应当按照一般的文义进行解释。<br/> 2、关于把边第一家,由于当时是口头约定,虽然你进行了录音,但是录音证据一旦对方不认可,很难作为证据使用,所以,你要求把边第一家的安置房,这个支持的可能性较小。<br/> 3、由于合同中约定了“甲方不在负担乙方的门面租赁费、租房费、搬迁费等任何费用”,所以应当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始计算租金损失,也就是从2010年10月份开始计算。由于是政府违约,所以,租金损失应当由政府承担。<br/> 综上,我认为你要求按照协议的约定,要求一楼的87.48平米置换房加57.78平米的卧室卫生间,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较大,要求安置在把边位置可能较小,要求甲方支付租金损失应该也能得到法院支持。<br/>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不算。遇拆迁签订房屋赔偿或安置、附属物补偿协议后,必须向负责拆迁部门交出有关房地产的证书和钥匙,才算交房。
首先应该到规划部门去申诉,如果没人管,可以到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他们是明显违规的,虽然已验收但是不符合程序的。
收房完全看买方的意思 <br/>早晚都得拆迁的东西不需要你来过问 开发商比你着急 <br/>你就看看手续是否齐全 房屋质量问题 就可以收房了
我不经常在家就算回来也是待不了几天就走了! <br/> <br/> <br/>老兄,忍忍吧,反正也不长住。现在地皮这么贵,能有个2层小楼已经不错了。还要求这么高。 <br/> <br/>若把他们弄急了,小心他们拆你的房子。因为你的房子估计也没国土资源局批文,是村上给你的用地许可或者祖上留下来的吧?这些现在都站不住脚。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你说的情况确实存在,但要确认房子能不能买,还是得自己亲自去看看。最近降价原因大概是资金链周转问题,国家调控起效了,还有就是中天集团的未来方舟项目也在搞活动,价格也大概是三千八左右。
您好,在建设部以建住房[2002]251号文发布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考核标准》中的第6条规定了:“对不具备发证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遗留问题,采取公示等有效手段,配合其他职能部门督促责任人完善有关手续”,将妥善处理这类问题作为衡量登记机关管理水平的一项标准。
如果主合同上写明绿化地带而没做就交房,就算房产商违约,可以拿主合同找房产商退回房款。(违反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