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合同签订上的约定的交房日期计算,建议你竣工验收之日多少天后可以约定你的付款周期,而你入住日起可以约定质保期为两年,漏水项目为五年等。
房屋的实测面积具体是指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完成并由国家工程规划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房地产开发商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委托具有专业测绘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参考图纸、预测数据以及国家测绘规范的相关规定对楼盘进行实地勘测、绘图、计算之后所得出的面积。 这个数据是开发商和业主进行房屋交易的一个法律依据,是购房者办理产权证、结算物业费以及相关费用的最终依据。 房屋的预测面积是指在商品房的期房销售中,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由房地产主管机构所认定的拥有测绘资质的专业房屋测量机构,根据施工图纸、实地考察和国家测量规范的相关规定,对没有施工的房屋面积进行预先测量计算后所得出的面积,它是开发商进行合法销售的面积依据。
<p>1、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由增城市建设局验收的,并出具相关证明。2、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筑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鉴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未纳入广州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针对你反映的情况,可以双方协商约定或以补充协议方式完善,所以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情况可以咨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你可以咨询供水、供电、供气、通邮的职能部门,是以什么方式出具已供水、供电、供气、通邮的证明。谢谢!建设局电话:82755239。</p>
<p>案件已转给相关处室,待案件处理完后,将直接用邮件回复您.</p>
<p>您好,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自新建商品房屋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初始登记,办理《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五)房屋测量成果报告;(六)房屋门牌证明。新建非商品房屋,由权利人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申请初始登记。关于局网站中的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的问题,我局将在有关流程完结后尽快更新网站中办事指南。此复。</p>
<p>您好,限价房今年暂无销售计划,请关注媒体公布信息或登陆广州阳光家园网站查询。根据《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已购限价房者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因购买、继承、赠与、析产等原因再次拥有自由产权住宅的,应当在办理再次拥有住宅的产权登记前申请由国土房管局回购或安排符合限价房购买资格者购买。回购或购买的价格按照原销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市国土房管局放弃回购或未安排符合限价房购买资格者购买,以及再次拥有自有产权住宅时限价房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已满5年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交土地收益价款。购买限价房的申请人应当在购买申请时书面承诺遵守前款规定。已购限价房者违反承诺的,市国土房管局有权依约定限制其新购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和产权转移登记。</p>
<p>穗建信访复字〔2013〕727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商品房<br/>交楼条件相关问题的回复朱锐:<br/>您通过百姓热线咨询商品房交楼条件相关问题的信访件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br/>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br/>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是工程交付使用的前提条件。<br/>三、根据我市工作职责分工,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房地产买卖和商品房合同管理工作,您的商品房合同上涉及的其他交楼条件等有关情况可向该局咨询。<br/>此复<br/>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br/>2013年11月18日<br/></p>
<p>穗建信访转字〔2012〕645号<br/>信访件转办告知函徐惠敏:<br/>市府网站百姓热线转来您反映《信华花园二期(华景里)存在房屋严重渗水问题》(穗建信访〔2012〕645号)的信访件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现将有关办理情况回复如下:<br/>根据我市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权限分工,我委已将您反映的问题以《信访件转办函》(穗建质信[2012]6-14号)书面转天河建设和水务局办理,要求他们将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信访规定时间内将有关处理情况答复您。<br/>此复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p>
<p>限价房今年暂无销售计划,请关注媒体公布信息或登陆广州阳光家园网站查询。</p>
本案中,乙公司“逾期交房”,从表面上看,似乎是甲到期拒收房屋而造 成的。实际上,乙公司所交的房屋是不符合条件的,因为该房屋没有经过建筑 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还是未知数。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 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 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 乙公司的辩驳理由得不到法院支持。根据《合同法》107条的规定,乙公司应 对甲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114条的规定,甲只能选择要求被告赔偿 损失或支付违约金,两者择其一。经法院调查,发现违约金数额不能弥补甲的 租房费损失,因此甲可以只主张被告赔偿房租损失。本案中,虽然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在期限内交房,但实际上已经是“逾期 交房”了。为了防范开发商找借口逾期交房,购房人要注意以下三点:(1)购 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有专门条款对交房的期限进行约定; (2)关于开发商的逾期交房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都要约定明确、 具体,具有可操作性;(3)对不可抗力的条款作出明确约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 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 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 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 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 约履行。 甲作为商品房买受人,享有知悉其所购房屋真实情况的权利,并有权在 其利益受到损害时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有权利依据自己了解掌握的情况 提起诉讼。 按照民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尽管甲对其提出的房屋建筑面积短 少的事实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但因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的测量涉及专门性问题, 需要通过专业的测量机构进行,甲在诉讼中申请鉴定并愿意支付相关鉴定费 用,理由充分,依据合法,符合举证要求。根据公平原则,应视为其已尽到举 证责任。乙公司在没有充分的证据推翻甲的主张的情况下,则有义务配合鉴定 机构对讼争房屋面积进行测量鉴定。但乙公司未能提供由其掌握的、且为测量 鉴定需要的竣工平面图,导致法院无法通过鉴定来查明案件事实。有鉴于此, 乙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甲关于其所购房屋建筑面积短少的主张 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 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 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 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 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 人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虽未 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第三人确无过错的,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该条规 定重点明确了三个条件:一是第三人支付了全部价款;二是第三人已经实际占 有了该财产;三是第三人对未过户登记无过错。 本案中,丙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并且人住,只是因为乙的原因才没有过 户,丙没有过错。因此应当从实际出发,从维护交易秩序和善意一方的利益出 发,在坚持以登记为标准的原则下,适用过错原则。如果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 价款并实际占有,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的,如 由于登记部门的原因或者其他非第三人所能控制的原因,应当认定其已经取得 该财产的所有权,应当裁定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以公平保护第 三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査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 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 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 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 封、扣押、冻结。
本案中,甲乙签订的协议符合房屋买卖的性质。双方的法律关系属于以支 付建房款的方式购买房屋的买卖法律关系。该买卖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该买卖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 故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人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人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竣工预计是在2018年,房价的话目前不太清楚,如果那边有认识的人话,可以让他们帮你问问,但我觉得房子的质量还是挺好的。习大大去考察过那里的配套设施,听说很满意,还对日上防盗门、恒洁卫浴什么的表扬了呢,价格的话应该不低。毕竟那个位置还是有很大升值潜力的。
跟项目延期一个道理。<br/>前期不着急,投入资金和人力不到位。<br/>快要交房了才着急着去赶进度。<br/><br/>不过有个特点,开发商喜欢冬天之前交房,因为北方要交取暖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