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房换大房 如何减个税 ■什么情况下能享受优惠政策 据了解,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市民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前一年内购买了新住房的,如果新购房的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的销售额,那么,现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新购房的金额小于现住房销售额,则可以按照购房金额占现住房销售额的比例,享受减征同比例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如果现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其销售额应当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或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申请减个税需得到税务部门确认 对于先出售自有住房后,又在一年内购买了新住房的市民个人,如果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的销售额,市民可以申请全额退还出售住房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新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的销售额,则可以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申请同比例退还出售住房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外,北京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换购住房的个人要向税务机关提供购买商品住房的购买合同等有关资料,并在税务机关予以确认后,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自用5年以上也可减税 新政策还规定了另一种情况,即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收入,也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这一税收政策条件的市民,可以拿着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证明,到税务机关去办理免征手续。 ■新政策催化住房梯级消费观念 有专家认为,虽然以前卖旧房有交个人所得税的说法,但在实际二手房买卖中并未实行,以至于新政策的出台,令许多人觉得“莫名其妙”,因为本来就没交嘛。但从市场规范的角度看,“小房换购大房减个税”的新政策,从法律上明确了减税的做法,激发了居民卖旧房买新房、房子越换越舒适的欲望,对活跃整个房地产市场来说是个利好。
你一定要抽空去现地看看,自己问到的结果才是最真实可靠的。 祝你好运。
李玲律师答:首先核实产权问题,再次核实共有权人是否同意出让,之后,再就物业费等费用的结算核实清楚,最后,再约定清楚产权过户的手续及付款程序.
李玲律师答: 请核实您的图纸,看是否是设计的变更,以及先要求开发商作出解释和合理解决,在解决之前,您可以拒绝收房.
李玲律师:就您所述的情况来看,房屋在层高方面是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因为房屋内部的分割是装修的行为,但请核实开发商的房屋交付状况与其合同约定状况或是其承诺或宣传的状况的不符之处,核实后可以要求开发商整改并赔偿相应损失.
最好是要设计一个的,但是没有不证明就是开发商的责任!而且要是没有的话,是整个小区都没有的,不会就你们一家!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房屋设计院的啊!即使没有的话,也能改装的啊
程序不同于开发商单方拟定的试图分散与回避问题的程序,本程序的拟定完全按双方所签合同及法律规定拟制,在此问题上集体收房代表律师未与金地达成一致意见。故此本律师建议各位按本程序要求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解决问题的主动性。 同时本律师根据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了附件,以备交涉之用。 集体收房程序指南 第一步:带齐身份证件、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及全部购房资料以业主身份前往。领取房屋交付必备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实测面积测绘报告》(以上文件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房屋交付必备文件)。 第二步:结算房款和违约金(1) 对面积误差没有异议的,可以签署面积结算协议,结算房款。(2) 对面积误差有异议的,可以暂不结算,要求先行结算违约金(经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本律师认为,如对面积误差有异议,只要合同规定房款已经付清,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规定误差款结算时间,也未规定可以做为交房条件。)(3) 领取结算单,凭结算单领取存折。*备注:如开发商坚持要求结算房屋面积误差款方能办理结算及以后手续,则业主可要求开发商签收《关于出卖人拒绝办理房屋交付事宜的责任的确认函》见(附件一)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步:房屋检验(验房)(1) 本程序是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必备流程。如开发商坚持要求物业办理,则要求开发商给物业委托书,总之在和开发商完善全部交接手续之前,与物业没有任何关系。(2) 签署验房单(或开发商提供的整改报告)(以下几点必须填写)A、 房屋卫生间防水及阳台(露台)防水未做避水试验,无法检测;B、 房屋地基下沉(如有)C、 中央空调室外机未安或分体空调未打空调机位;D、 门窗五金件为国产,与合同约定不符;E、 空调及热水炉未调试F、 上下水无法试验不能确认是否已通G、 室外楼梯未做铺砖和找平H、 以下填写单套房屋个性问题(3)如果验房后认为质量较多且需较大整改,则业主可要求开发商签收《〈关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限期整改的函〉后中止办理手续。见(附件二)(4)如果开发商拒绝先验房后办理交付手续,则业主可要求开发商签收《关于出卖人拒绝交验房屋的责任确定的函》(见附件三)中止办理手续。 第四步:接收房屋及办理物业、契税相关手续(备注:如同意接收房屋同时愿意让开发商办理产权证,则以下程序无先后。否则:(1) 接收房屋(即领取钥匙)(2) 交纳物业管理费和维修基金(如不同意交纳维修基金,金地就拒绝交房,则业主可要求开发商签收《关于出卖人拒绝交付房屋的责任的确定的函》(见附件四)(理由是新的补充协议中维修基金是交纳给物业管理公司,而交房是开发商的责任。新的普通协议中也没有规定不交维修基金就不能交付房屋,且政府部门也明文通知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不得代收维修基金。)(3) 办理房产证的相关手续和交纳契税(如不愿委托办理产权证交契税,则可签署一个同意在具备办理产权过户条件时交纳的承诺书。)
还是尽量以美观为主,地砖可以买质量好一点的。
到质量监督局,请他们进行检测,然后会给你出具证明.如果真有问题,可以拿证明向施工方索赔.
建议你去老式的石库门房子比较划算,中介收的费用也比较少,一个半月租金加中介费用肯定不到5000,又能体验上海老式住宅的生活,何乐而不为。
房屋的实测面积具体是指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完成并由国家工程规划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房地产开发商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委托具有专业测绘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参考图纸、预测数据以及国家测绘规范的相关规定对楼盘进行实地勘测、绘图、计算之后所得出的面积。 这个数据是开发商和业主进行房屋交易的一个法律依据,是购房者办理产权证、结算物业费以及相关费用的最终依据。 房屋的预测面积是指在商品房的期房销售中,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由房地产主管机构所认定的拥有测绘资质的专业房屋测量机构,根据施工图纸、实地考察和国家测量规范的相关规定,对没有施工的房屋面积进行预先测量计算后所得出的面积,它是开发商进行合法销售的面积依据。
<p>1、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由增城市建设局验收的,并出具相关证明。2、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筑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鉴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未纳入广州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针对你反映的情况,可以双方协商约定或以补充协议方式完善,所以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情况可以咨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你可以咨询供水、供电、供气、通邮的职能部门,是以什么方式出具已供水、供电、供气、通邮的证明。谢谢!建设局电话:82755239。</p>
<p>案件已转给相关处室,待案件处理完后,将直接用邮件回复您.</p>
<p>您好,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自新建商品房屋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初始登记,办理《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五)房屋测量成果报告;(六)房屋门牌证明。新建非商品房屋,由权利人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申请初始登记。关于局网站中的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的问题,我局将在有关流程完结后尽快更新网站中办事指南。此复。</p>
<p>您好,限价房今年暂无销售计划,请关注媒体公布信息或登陆广州阳光家园网站查询。根据《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已购限价房者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因购买、继承、赠与、析产等原因再次拥有自由产权住宅的,应当在办理再次拥有住宅的产权登记前申请由国土房管局回购或安排符合限价房购买资格者购买。回购或购买的价格按照原销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市国土房管局放弃回购或未安排符合限价房购买资格者购买,以及再次拥有自有产权住宅时限价房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已满5年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交土地收益价款。购买限价房的申请人应当在购买申请时书面承诺遵守前款规定。已购限价房者违反承诺的,市国土房管局有权依约定限制其新购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和产权转移登记。</p>
<p>穗建信访复字〔2013〕727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商品房<br/>交楼条件相关问题的回复朱锐:<br/>您通过百姓热线咨询商品房交楼条件相关问题的信访件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br/>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br/>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是工程交付使用的前提条件。<br/>三、根据我市工作职责分工,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房地产买卖和商品房合同管理工作,您的商品房合同上涉及的其他交楼条件等有关情况可向该局咨询。<br/>此复<br/>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br/>2013年11月18日<br/></p>
<p>穗建信访转字〔2012〕645号<br/>信访件转办告知函徐惠敏:<br/>市府网站百姓热线转来您反映《信华花园二期(华景里)存在房屋严重渗水问题》(穗建信访〔2012〕645号)的信访件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现将有关办理情况回复如下:<br/>根据我市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权限分工,我委已将您反映的问题以《信访件转办函》(穗建质信[2012]6-14号)书面转天河建设和水务局办理,要求他们将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信访规定时间内将有关处理情况答复您。<br/>此复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p>
<p>限价房今年暂无销售计划,请关注媒体公布信息或登陆广州阳光家园网站查询。</p>
本案中,乙公司“逾期交房”,从表面上看,似乎是甲到期拒收房屋而造 成的。实际上,乙公司所交的房屋是不符合条件的,因为该房屋没有经过建筑 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还是未知数。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 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 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 乙公司的辩驳理由得不到法院支持。根据《合同法》107条的规定,乙公司应 对甲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114条的规定,甲只能选择要求被告赔偿 损失或支付违约金,两者择其一。经法院调查,发现违约金数额不能弥补甲的 租房费损失,因此甲可以只主张被告赔偿房租损失。本案中,虽然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在期限内交房,但实际上已经是“逾期 交房”了。为了防范开发商找借口逾期交房,购房人要注意以下三点:(1)购 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有专门条款对交房的期限进行约定; (2)关于开发商的逾期交房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都要约定明确、 具体,具有可操作性;(3)对不可抗力的条款作出明确约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 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 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 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 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 约履行。 甲作为商品房买受人,享有知悉其所购房屋真实情况的权利,并有权在 其利益受到损害时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有权利依据自己了解掌握的情况 提起诉讼。 按照民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尽管甲对其提出的房屋建筑面积短 少的事实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但因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的测量涉及专门性问题, 需要通过专业的测量机构进行,甲在诉讼中申请鉴定并愿意支付相关鉴定费 用,理由充分,依据合法,符合举证要求。根据公平原则,应视为其已尽到举 证责任。乙公司在没有充分的证据推翻甲的主张的情况下,则有义务配合鉴定 机构对讼争房屋面积进行测量鉴定。但乙公司未能提供由其掌握的、且为测量 鉴定需要的竣工平面图,导致法院无法通过鉴定来查明案件事实。有鉴于此, 乙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甲关于其所购房屋建筑面积短少的主张 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 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 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 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 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 人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虽未 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第三人确无过错的,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该条规 定重点明确了三个条件:一是第三人支付了全部价款;二是第三人已经实际占 有了该财产;三是第三人对未过户登记无过错。 本案中,丙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并且人住,只是因为乙的原因才没有过 户,丙没有过错。因此应当从实际出发,从维护交易秩序和善意一方的利益出 发,在坚持以登记为标准的原则下,适用过错原则。如果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 价款并实际占有,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的,如 由于登记部门的原因或者其他非第三人所能控制的原因,应当认定其已经取得 该财产的所有权,应当裁定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以公平保护第 三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査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 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 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 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 封、扣押、冻结。
本案中,甲乙签订的协议符合房屋买卖的性质。双方的法律关系属于以支 付建房款的方式购买房屋的买卖法律关系。该买卖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该买卖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 故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人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人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竣工预计是在2018年,房价的话目前不太清楚,如果那边有认识的人话,可以让他们帮你问问,但我觉得房子的质量还是挺好的。习大大去考察过那里的配套设施,听说很满意,还对日上防盗门、恒洁卫浴什么的表扬了呢,价格的话应该不低。毕竟那个位置还是有很大升值潜力的。
跟项目延期一个道理。<br/>前期不着急,投入资金和人力不到位。<br/>快要交房了才着急着去赶进度。<br/><br/>不过有个特点,开发商喜欢冬天之前交房,因为北方要交取暖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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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合同怎么约定的。一般合同约定,超过3%以上的部分,是白送给业主的。至少北京的合同是这样的。
商业活动,其实都是自愿协商为原则的。我们想一种方式,如果发展商愿意,又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都是可以的。但在房地产市场中,往往发展商占主导地位,单个业主的要求,往往不被接受。这是市场条件造成的。契税,是房屋买卖合同上标注的价格为基础的。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精装房验收最主要的标准时观感,自己看的满意就行。毛坯房存在的质量问题在装修的过程中是必须处理掉的。否则装修是无法完成的。
厨卫间在装修过程中都会经过2次蓄水检验。确保没有渗水问题。应该比毛坯房更加可靠。至于墙体渗水那是毛坯房的问题,精装房在装修过程中会更注意对渗水问题的处理。
您好!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就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层高缩水的救济的确是法律救济的盲点,我个人认为首先要看造成这种客厅层高东西相差2厘米的情况是怎么造成的,如果是存在质量问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如果非质量问题,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解决。
在目前的执法环境下,只能表示同情而已!关键是看我们大家团结一致、继续努力!
精装房验收,需要特别注意,也是广大购房者容易忽视的是房间内空气质量的检测。由于精装房的使用的材料都是开发商采购,业主不容易把控,所以对空气质量的检测尤为重要。另外,对水路、电路、隐蔽性工程等细节的检测,也都是非常重要的。
家装验收分为 水电,瓦工,木工,油漆工,几个步骤,要注意在每个工种完成时按时验收,不要等做完整体验收,那样就会有很多隐藏问题难以发现,另外分项验收每个工种的时候,一些基本的验收细则装修公司会提供。
交房条件在合同中应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若没有规定。 法定的交房条件必须具备验收合格证和消防验收合格证等相关证件。若开发商没有取得即为违约的,可以向其主张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