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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办理

  • 什么是单位帮你加交的补充公积金?新进了一个公司,他们拿出了一个号称很有诱惑力的福利,就是每月除了国家规定的交公积金的数额之外,他们还会再帮你交8%的补充公积金,你只需交国家规定的那个百分比就可以了。我不太明白这个补充公积金,谢谢!

      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职工本人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分别不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可提高至20%左右。 至于你所说的单位额外补充住房公积金,是各单位自行指定的,国家现对此没有具体规定

  • 请问住房贷款的还款计算公式我想知道等额本金还款的计算公式是怎样的?怎样计算出每个月应还多少钱?

    有好多城市的公积金网页都有计算器 公积金和商贷都有 还可以对比 你直接输入数字就能计算出来了 你先输入公积金管理中心收索一下 然后找个城市进入 在看有没有还贷计算器 进入 没有就换个城市 大部分都有

  • 在北京怎样查公积金的余额??住房公积金!

    一般得看单位有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卡,每张卡与职工姓名对应,卡上都有密码。可以打电话,也可以在网上直接查询,但是必须输入公积金帐号和密码,或者身份证号和密码,才能查询余额。

  • 怎么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怎么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月交纳的公积金可以取出来每月供贷款吗?

    1 你若购买一手商品房,出示公积金存折,个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填写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及公积金借款合同,并由开发商担保(盖印),夫妻双方至公积金审批中心办理即可。 2 每月的公积金不可以拿来还月供的,但可以累积到最后一次性还清剩余的贷款。 如:月缴公积金(单位+个人)X12个月X距退休年数X2=于可用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100元 X12个月X30年 X2=72000元。 以上仅供参考,如有不对请原谅。

  • 住房公积金具体是怎么用的?

    1 你在购买商品房后,可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公积金存折等资料至住房公积金审批中心领取你公积金存折上的住房公积金。 2 你在购买商品房后想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话,按照你公积金月缴额(单位+个人)X12个月X你离退休年数X2就等于你用公积金可贷款的金额。如:100元X12个月X30年X2=72000元

  • 住房公积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 --------------------------------------------------------------------------------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第八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相应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住房委员会”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四、在第九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将第九条第五项改为第六项。   五、第十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六、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出境定居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十、第三十九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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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准备

  • 如何评估自身买房能力?

    1、计算首付能力 计算自己的首付能力时,一定要加上房屋的装修费用,因为你不可能住在毛坯房子里。 2、计算月供能力 如果你是贷款购房,你每月的月供应该控制在你月收入的30%左右,因为你不但要考虑到贷款利率上升的因素,还要考虑到你收入减少的因素。此外,你在贷款购房时,最好预留出一年的按揭款。 3、计算养房能力 养房的成本包括物业费、供暖费、24小时热水费,如果你购买的房子距离上班地点很远,你还要考虑到交通费用。

  • 评估自己购房能力需考虑哪些因素?

    一、个人或家庭可支配资金 买房子要根据自己或者家庭的支付能力综合考虑。查看银行账户,清点资产,计算家庭的平均月收入和其他收入:租房收入、利息收入等,看看目前可支配的资金究竟有多少? 将所有可支配资金都用于买房是不理智的做法,应该保留部分资金满足日常的生活需要,以及预留资金用于应对突发意外。将这两部分资金扣除之后,余下的资金能否能够支付房款,以及满足日后的生活需要,就是衡量你购房能力的重要标准。 二、购房方式 目前购房的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次性付款和贷款买房。如果你手头有足够的资金,那么你就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买房,这种方式不用支付手续费以及银行的贷款利息,往往还能得到优惠,而且手续简单。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后续风险。如果你的资金不是那么充足,就应该选择贷款买房,也是目前大多数人的选择。选择贷款买房要注意两个问题:可支配资金是否足够支付首付?是否具备还贷能力?首付能力和还贷能力的综合就是购房能力。一般来说,建议,25-30岁购房者的月供占比在总收入的40%-50%以下,而35岁以上的购房者建议在总收入30%以下。最好能预留出一年的按揭款。 三、养房能力 计算养房能力,就要计算养房成本,除了每月要还的贷款,这其中还包含了物业费、供暖费、热水费等等。将这些费用加总,与自己的月收入进行对比,就可以衡量出自己是否具有养房能力了。

  • 如何评估自己的购房能力?

    评估自己的购房能力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个人或家庭可支配资金 买房子要根据自己或者家庭的支付能力综合考虑。查看银行账户,清点资产,计算家庭的平均月收入和其他收入:租房收入、利息收入等,看看目前可支配的资金究竟有多少? 将所有可支配资金都用于买房是不理智的做法,应该保留部分资金满足日常的生活需要,以及预留资金用于应对突发意外。将这两部分资金扣除之后,余下的资金能否能够支付房款,以及满足日后的生活需要,就是衡量你购房能力的重要标准。 二、购房方式 目前购房的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次性付款和贷款买房。如果你手头有足够的资金,那么你就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买房,这种方式不用支付手续费以及银行的贷款利息,往往还能得到优惠,而且手续简单。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后续风险。如果你的资金不是那么充足,就应该选择贷款买房,也是目前大多数人的选择。 选择贷款买房要注意两个问题:可支配资金是否足够支付首付?是否具备还贷能力?首付能力和还贷能力的综合就是购房能力。一般来说,建议,25-30岁购房者的月供占比在总收入的40%-50%以下,而35岁以上的购房者建议在总收入30%以下。最好能预留出一年的按揭款。 三、养房能力 计算养房能力,就要计算养房成本,除了每月要还的贷款,这其中还包含了物业费、供暖费、热水费等等。将这些费用加总,与自己的月收入进行对比,就可以衡量出自己是否具有养房能力了。

  • 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资格如何审核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家庭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资格审核系统中填报家庭信息,并将联机打印的《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经购房家庭签字确认后,在审核系统中提交资格审核申请。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公安、民政、社保、地税等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购房家庭的房产、身份、户籍、婚姻、缴纳社保及个税情况进行审核。购房家庭可凭借摇号编号、申请审核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登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查询资格审核结果。 通过购房资格审核的申请家庭,方可参加摇号。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资格审核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复核。 以上就是申请自住商品房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和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资格如何审核的介绍了,通过以上内容的介绍,更多的网友对于申请自住商品房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当然了,自住商品房的申请,也需要满足相关的条件才可以申请的。

  • 结婚后购买二手房怎么签购房合同?

    1、谈妥价格后,购房者应签订认购书(附录样本),并交付一定额度的定金,双方在协议中应明确购房者在什么情况下可终止协议、索回定金。认购书主要内容包括:认购物业、房价、付款方式、认购条件。 2、签完认购书后,售方应给购房者发放《签约须知》,内容包括:签约地点、购房者应带证件、贷款凭证说明、缴纳有关税费的说明。 3、完成以上环节,就该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了。

  • 购房资格核验结果出来后,必须立马网签吗?

    不需要,购房资格核验结果的有效期为30天,决定哪天网签,要看认购书中约定的后签约日期,在后签约日期之前进行网签即可。

  • 如何评估自身购房能力?

    1、 计算首付能力 首先要计算下买房需要多少首付款,新房可以按照房屋总价乘以低首付比来计算。购买二手房,如果二手房评估价低于成交价,那么,个人需要准备比低首付比至少多一成的首付款。看看下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买的是毛坯房,一定要考虑房屋的装修费用。 2、 计算买房税费 买房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新房需要缴纳的税费有契税(1%、1.5%或3%)、房屋维修基金、交房时缴纳一年的物业费,北方城市还需要缴纳取暖费。二手房需要缴纳的税费就很多了,而且比新房高出不少,有契税、及附加税(按照5.6%征收,满2年免征)、个人所得税(一般为成交价的1%或两次交易差额的20%,满五唯一免征)、中介费(一般为成交价的2%至3%)等四项比较大的税费支出。新房的税费一般是在交房的时候缴纳,二手房的税费,是在过户的时候缴纳。因此,这部分的费用,也需要提前准备好。 3、 计算月供能力 如果是贷款买房,要考虑家庭的日常收入和支出,支出包括日常的吃穿住用行等基本生活开销,有孩子还需要考虑支出。另外,很多人买房时,借钱凑首付,有债务需要偿还,这部分也是需要考虑在内的。因此,贷款多少年,每个月月供多少合适,是买房人需要考虑的。通常情况下,月供应该控制在月收入的30%左右。此外,考虑到贷款利率上浮、个人收入减少等因素,在贷款购房时,个人好预留出一部分钱。 4、计算养房能力 养房的成本包括物业费、供暖费、燃气费、水电费、网费,如果买车了,还要考虑车位的费用。 很多人急于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首付够了就去买房,每个月工资的一大半都用于偿还月供,导致个人生活品质下降,生活压力加大。急于买房的心情,我们可以理解,但我们买房,是为了让自己的生活更好。所以买房前一定要先做购房能力评估,有多大能力买多大的房子,才能避免日后因买房压力过大而影响生活质量。

  • 北京二套房低首付变60%新购房政策是怎样的?

    北京楼市调控升级:认房又认贷 二套房首付比例提至60% 根据新的规定,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以及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不含25年)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 另外,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 究竟有哪些变化,我们来看看此前的规定: 根据2016年“9.30”限贷政重的规定,北京买房贷款政策分四档: 第一档:首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 第二档:首套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自住型商品住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除外); 第三档: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无论有无贷款记录,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50%; 第四档: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 房子签了购房合同还能退吗?

    购房者实行按揭购房,并且在房子签了购房合同的前提下想要进行退房,有两大方面的后果: a.符合退房的法定条件或合同约定条件就可以进行退房。 b.非上述情形中而办理退房的,需要缴纳一定的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购房合同中约定条件支付,如果没有约定有关违约金的赔偿,就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赔偿。一般来说,违约金大约是占到总房款的20%。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购房者在遇到下列情况,可以要求退房: a.若是开发商交付的实际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误差超过3%,购房人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并退房。 b.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规划设计。 c.若出卖人交付的房屋的质量问题影响到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则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退房。  d.房屋存在抵押情况。 e.若买受人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获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权属证明,买受人有权退房。

  • 买新房前怎么做购房资格核验?

    1、什么时候做购房资格核验? 与买二手房不同,买新房是在认购时,将审核资料提交给开发商。开发商首先进行初审,确定本人与证件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购房资格等。 注意事项:虽然现在资格核验系统和市地税局、人力社保部门联网,可对购房家庭缴纳个税、社保情况的自动审核。但购房者在买新房的时候,还需要提供完税或社保缴纳的纸质证明或截图,以便开发商完成购房资格核验的初审,减少违约的机率。 2、购房资格核验要交什么资料? 不同情况的家庭,提供的核验资料略有不同。一般情况下,《家庭购房申请》、《购房承诺书》可由开发商提供。 3、购房资格核验流程是什么?用多长时间? (1)提交申请 在购买住房前,购房者需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机构网签服务窗口,提交家庭信息证明材料。 (2)网签系统填报信息 将材料提交给网签机构(开发商、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在住建委网站上填报申请信息,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买房。 (3)资格核验 不动产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对购买自住型商品房的购房家庭资格进行核验。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审核时间快为10个工作日,如果是周一录入(上午12点前),一般都是下周五出结果。 (5)反馈结果 自住型商品房资格核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商品房资格核验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后,向网签机构查询购房资格核验结果。 ①核验通过,购房者可以办理网上签约手续; ②核验不通过,可向网签机构查询未通过的具体原因,如对核验结果有异议,应先认真核对各类填报信息,如填写准确无误,可打印核验结果,并携带证明材料至相关部门核实。 4、购房资格核验审批结果有效期是多少? (1)新房购房资格有效期:资格审核通过后,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认购书中约定的认购有效期,视同为资格有效期,长不超过15日。 (2)有效期内未进行网签,资格核验失效,需重新提交购房资格核验申请。 如果您想办理购房资格核验,购房指南建议您先自行检验自己是否符合条件。如果不清楚自己缴纳的社保或个税是否达到要求,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去税务局或人社局查询。

  • 二手房购房资格审核步骤有哪些?

    确定购房时间 先要了解购房时刻确定,自己在转让住宅时,购房时刻以房子产权证、契税完税证实或税务有些监制的出售不动产发票上注明的时刻为准,依据“三者孰先”准则,也即是哪个时刻在前,依照哪个时刻来确定,这么对购房人更有利。大家能够依照“三者孰先”准则确定购房时刻。

  • 如何签订二手房购房合同?

    1、签订合同前认真核实房主的身份,严防假房主或者一房多卖的情况 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是比较多见的,受害者终往往是购房者,因此必须严格核实房主身份。 2、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和过户时间 这个条款的重要性体现在卖房人希望得到价款,而买房者希望尽快入户。但是如果期间出现房屋市价有大的变动,就可能导致其中一方违约,带来麻烦。 3、明确各种费用的交接时间和方式二手房因为是处于使用中的,所以会存在如水电,煤气,还有物业,暖气,有线电视等费用,其中有些费用是需要预付的,有些是年终结算的,这些费用如何交接,什么时候交接都必须有个明确的规定,否则容易引发纠纷。 4、必须写明违约责任和合理利用补充条款 违约条款是整个合同中比较重要的条款,它承担着法律救济的重要使命,合同在履行期间免不了会有违约现象,而通过违约条款的明确规定,可以确保受害一方能够及时得到救济。 5、结合该房屋具体特点约定一些补充条款 二手房购房因为其性质关系,需要针对房屋本身的特点进行合同撰写,尽量将自己需要保护的权益都写入合同,这样才能比较可靠的保障购房的利益,减少买卖过程中的变数和麻烦。

  • 因限购导致失去了买房资格,定金还能要回吗?

    住房限购限贷政策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属于《民法通则》里的情势变更、不可抗拒力。据介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楼市调控行为是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多数房屋购买合同中,也都会将政府政策作为不可抗力明确出来,由此原因造成合同无法进行下去时,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此外,《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一次性付款购房流程是什么?

    一次性付款流程: 1、交付定金并签订《楼宇认购书》办理地点:销售接待 2.、房款交付及收据换领 房款交付:按《楼宇认购书》约定时间交付,详情参阅《缴款指南》。 收据换领:经我司确认到帐后,凭银行出具的交款凭证到销售接待换领收据。 3、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4、领取《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付清楼款证明 5、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 交付通知书的收取:《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将采[1]? 取邮寄送达或当事人签收。 交付时间及所需资料:请参阅《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及《入住指引》。 6、办理《房地产证》 办理地点:销售接待 办理时间及所需资料:请参阅与《商品房交付通知书》一并发出的《办理房地产证须知》。 7、领取《房地产证》 办理地点:销售接待 办理时间及所需资料:身份证、《办理房地产证回执》原件。

  • 2016年有南宁市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购买商品房有补助吗

    经济适应房本来就是比商品房便宜的,没有补贴了的。

  • 北京买房资格有哪些?

    一、在北京接连满五年交税证明(指个人所得税)或许在北京接连满五年的交纳保险证明; 二、有北京合法有用的暂住证; 三、购房人在北京没有房子,如果现已成婚,夫妻两边在在北京没有房子; 四、身份证、成婚证和户口本。 五、如果在北京以外的当地借贷买过一套房,契合以上条件在北京再借贷买房,首付款要百分之六十以上,包含百分之六十,借贷利率上浮百分之十。 六、团体户口没有以上约束,但是团体户口现在不视为北京户口,你有必要找一个单位来接收你的户口,并出具接收证明,盖章有用。这样方可在京买房。 北京购房人需提交的资料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或军官证等身份证明资料。 2、婚姻证明(成婚证/独身证明)。 3、户口簿。 4、《购房家庭住所状况申报表》的原件、复印件。 5、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应提交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5年内涵本市累计交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交纳保险交纳证明。 6、境外个人购房的应按国家规则的要求履行。境外个人购房除提交护照、港澳台身份证或回乡证等身份证明资料外,还应供给有关部分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裔)在境内上班超越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裔在境内上班、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所的书面许诺。

  • 如何查询自己有没有购房资格?

    1、网上预签 不同的城市,网上预签的处理办法也会有所不同,需求根据实践状况而定。比方,如果你在武汉处理网上预签,你就需求在阅览完相关限购方针后,登录市房地产销售信息网的“二手房个人网上合同注册存案”栏目,输入合同文本进行网上预签《存量房销售合同》,也可以在房产处理部分窗口进行网上预签。 2、材料核对 你需求拿着检查所规则的相关材料去窗口承受购房条件核对,并收取《受理二手住所购房条件核对回执单》。 3、查询成果 想要查询检查成果,你可以登录销售信息网的“二手住所购买条件核对成果查询”栏目,输入回执单中的编号、你的名字和身份证件号码查询购房条件核对成果。 4.收取合同 48小时后核对完毕,你需求到房管局凭回执单收取《成果告诉单》,打印并签署已存案的纸质合同,一同打印《许诺书》,也就阐明你具有了购房条件。

  • 2017长沙限购房政策是怎样的?

    2017长沙限购房政策 一、清晰规定限购区域 长沙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告诉》清晰规定,限购区域俄日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限长沙经开区、星沙区域)。 二、非长沙市户籍家庭限购1套 《告诉》请求,对在限购区域内无住宅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湖南省外户籍家庭凭在长沙市接连缴纳12个月以上自己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实限购1套新建产品住宅;归于省、市、区引进人才和公事工作调动的湖南省外户籍家庭凭有关部门证实限购1套新建产品住宅;长沙市外湖南省内户籍家庭限购1套新建产品住宅。 三、借款未还清二套房商贷首付45% 《告诉》清晰,对在限购区域内采购产品住宅请求商业性自己住宅借款的购房家庭:采购首套产品住宅首付份额不低于30%;具有一套住宅且相应借款已结清的户籍家庭采购第二套产品住宅,首付份额不低于35%;具有一套住宅且相应借款未结清的户籍家庭采购第二套产品住宅,首付份额不低于45%;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宅的商业借款。 四、进步公积金借款首付份额 告诉还规定,对在限购区域内采购产品住宅请求住宅公积金借款的购房家庭:采购首套住宅首付份额不低于20%;具有一套住宅且相应借款已结清的户籍家庭采购家庭第二套住宅首付份额不低于35%;暂停发放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宅公积金借款。 长沙限购政策对房价的影响? 关于今天长沙发布的楼市新政,湖南深圳商会副会长陈乐吾并不感到意外。在他看来,长沙是跟随全国多个城市以后的连锁反应。2016年中心经济工作会议上清晰了2017年我国楼市发展方向,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而近期广州、石家庄、北京、郑州等多个城市现已再次升级限购政策,长沙这次调控紧随其后,也是归于预期范围内。“自己感觉,政府出台新政是为了让长沙楼市回归根源。”陈乐吾以为,由于本地人采购力有限,新政关于非本市户籍家庭清晰做了约束,这可以在一段时间内按捺购房需要,然后到达安稳房价和供求平衡的意图。简略来说即是短期内可按捺购房需要,到达稳房价意图。

  • 南京购房政策是什么?

    南京市政府规定,在限购的范围之内,不是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在购买首套住房的时候,应该提供由南京市的地税部门开具的自购房证明。外地人在南京买房条件也变得更加严苛了。“离婚炒房”的政策也行不通了。南京市出台的新版“限购”政策中,“暂停了向拥有2套及以上的本市居民家庭出售新建的商品住房,不少炒房客也纷纷向民政部门提出了建议,想骗取住房。外地人在南京买房条件中也有这样一个项目,不可以利用离婚来骗取新的住房。成年的单身人士可以购买两套商品住房,这也为炒房客提供了一些“便利”。

  • 外地人购房政策是什么?

    南京市政府推出新的政策以后,外地人在南京买房条件也变得更加严苛了。对于一些外地人来购房的,南京市政府提出了限购1套住房的要求。包括一些二手房还有新房。“升级版”调控明确提出外地人在南京买房条件要发生一定的变化,外地人不仅仅只能限购1套住房,还必须要一定的社保证明还有个税证明。外地人在南京买房条件跟“限购令”挂钩,在一定的程度上抬高了外地人来南京购买房屋的门槛,实质上也可以遏制外地炒房客的“入侵”。 文件还指出实施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这对外地人在南京买房条件也有很大的影响。如果是居民家庭的话,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话,应该要按照国家的政策,最低的首付款比例也不可以低于30%。对于一些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外地人在南京买房条件也被拔高了很多。居民家庭如果拥有了1套住房并且还有相应的购房贷款没有结的话清,可以再次申请商业性的个人住房贷款,来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还会由原来的50%调整为不低于80%。拥有两套以上的居民家庭,应该要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从这么多方面,我们可以看出外地人在南京买房条件还是比较严苛的。 外地人在南京买房条件还有哪些变化呢?外地人首次购房的时候,首付的比例仍为30%。如果名下有1套住房的贷款已经结清的话,首付的比例应该从35%提至50%。这在外地人在南京买房条件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南京市的楼市专家指出,这就是信贷政策最为严格的“认房又认贷”政策,只要外地人有了购房记录,或者是贷款的记录,那么再次购房的时候,就被视为购买了二套住房。外地人在南京买房条件是市场的大趋势,国家对房市的调控决心也是非常坚定的。

  • 异地贷款买房要哪些资格与条件?

    异地贷款买房的资格与条件: 1、异地贷款的人有必要是要可以确保拿得出在本地城市里不间断的交纳税款要在一年或是一年以上时刻段的证实,或者是贷款人要可以拿得出在本地城市交纳社会保险的证实。可是在不同等级的城市它的申请又是不相同的,这就要视情况而定,有的时刻要稍长一些,而有的区域它是不需要这些证实。 2、要想处理异地贷款,异地贷款人首先有必要是要有合法的身份,有了合法的身份以后,还得要有相对比较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收入,除此之外,咱们都知道,要贷款的话,贷款人在银行里边的信誉状况就有必要是要为杰出,不然就不能给予贷款人贷款。当然是有必要要有可以归还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的才能。 3、要想处理异地贷款,贷款人得要有合法的、有用的采购或是缔造或是大修住宅的合同、协议等,除了这些以外,当然假如贷款银行还有别的申请的话,也要准守。 4、咱们都知道,贷款有必要是要有东西作为典当的,贷款的银行才能把钱借贷给你。所以这个贷款也是相同,贷款人有必要要拿出贷款银行可以认可的资产作为典当,或者是有满足代为归还的有才能的法人作为贷款人的确保人,这样在贷款人无法归还贷款时,贷款人的确保人就有必要归还其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5、贷款人有必要是要可以支付得起住宅的首付款。 6、除此之外,贷款银行也许还会有的别的申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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