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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办理办法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办理办法》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
建造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办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的编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备的建造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办理,应当恪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中依照规矩的线路、站点和时刻营运,供大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备,是指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泊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电等设备。
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备建造和出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方针。
第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恪守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当乘客。
第六条 国务院建造主管部门担任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办理作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办理作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办理作业。
第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理的规矩,依法确认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
第八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应当归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改变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确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备用地,配套建造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备。
第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十一条 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明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造项目,应当依照规划规范确认配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备用地。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备用地的确认、建造工程项目的规划和施工,应当契合国家有关规矩及技能规范。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和大众出行的需求,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需求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计划向社会发布,寻求大众定见。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照规矩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设置站牌。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称号、始末班车时刻、地点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称号等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恪守下列规矩:
(一)履行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规范,向乘客供给安全、便利、安稳的服务;
(二)依照规矩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刻组织营运;
(三)不得私行歇业、歇业或许停止营运;
(四)不得逼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五)依照规矩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
(六)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矩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坚持车辆技能、安全功能契合有关规范。
第十六条 因市政工程建造、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求暂时改变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许站点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提早10天在站点粘贴布告;必要时,应当经过新 闻媒体向社会布告。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中发作毛病不能正常行进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乘客阐明原因;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组织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许调派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断,不得在规矩站点规模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半途逐客、滞站揽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矩,阻挠、扣押营运中的城市公共汽电车。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价钱根据当地定价目录确认。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定时对其办理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备进行修理、保养,坚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备技能、安全功能契合国家规矩的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备发作毛病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活跃合作,不得搅扰和阻碍抢修作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备的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备;
(二)私行封闭、撤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备或许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备移做他用;
(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积物品;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维护规模内建筑建筑物、构筑物或许堆积、悬挂物品,或许搭设管线、电(光缆;
(五)掩盖、涂抹、污损、破坏或许搬迁、撤除站牌;
(六)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备运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拟定城市公共汽电车严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发作灾祸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恪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许有关部门对车辆的一致调度、指挥,政府或许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对安全客运作业负有下列职责:
(一)树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客运职责制;
(二)组织拟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准则和操作规程;
(三)确保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用实施,为从业人员供给必要的安全客运条件;
(四)催促、查看本单位的安全客运作业,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端隐患;
(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客运教育与训练,组织拟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客运安全事端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照实陈述客运安全事端。
第二十六条 发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端后,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矩及时陈述。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事端查询处理有关规矩及时查询处理。发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端后,有关部门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规矩及时发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作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损害补偿职责;可以证明伤亡人员成心或许本身健康原因形成的在外。
第二十八条 乘客享有取得安全快捷客运服务的权力,有依照规矩付出车费、不得带着危险品搭车、恪守乘坐规矩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的监督查看,维护正常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树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准则,揭露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投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0日内将处理定见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查看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法律人员参与,并向当事人出示法律证件;监督查看人员应当照实记载监督查看的情况和处理成果,并签字后归档。大众有权要求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查看记载。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树立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信誉档案,并以恰当的方法向社会发布。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经营中的不良行为等应当记入信誉档案。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树立服务质量监管准则,组织有乘客代表参与的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服务情况的年度评议,评议成果应当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查看,不得阻碍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讨取或许收受资产,不得获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条 违背本办法规矩,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矩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刻组织营运的;
(二)私行歇业、歇业或许停止营运的;
(三)逼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四)未依照国家有关规矩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能、安全功能不契合有关规范的。
第三十五条 违背本办法规矩,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矩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二)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三)客运线路或许站点暂时改变,未依照规矩提早奉告大众的;
(四)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作毛病不能正常行进时,未依照规矩组织乘客换乘或许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
(五)客运车辆到站不断或许在规矩站点规模外泊车上下客的;
(六)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半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第三十六条 违背本办法规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备的;
(二)私行封闭、撤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备或许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备移做他用的;
(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积物品的;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维护规模内建筑建筑物、构筑物或许堆积、悬挂物品,或许搭设管线、电(光)缆的;
(五)掩盖、涂抹、污损、破坏或许搬迁、撤除站牌的;
(六)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备运用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作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