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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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甲方):承包商(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项目概述
1.1项目名称:
1.2项目位置:
1.3合同范围:
1.4合同方式:
1.5工期:工程将于年月日开工并竣工。
1.6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甲方的工作
2.1开工前一天,甲方确认乙方应提供施工图纸或作业指导书,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所有建筑物腾空空或部分建筑物腾空空以消除影响施工的障碍。对于房间空间空的房屋中仅部分占用的家具和陈设,应采取保护措施。乙方应配备施工所需的水、电、气、通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中的注意事项。处理施工中涉及的各种申请和批准文件。
2.2在施工现场指定甲方代表负责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办理验收、变更、登记等事宜。
2.3负责保护周边建筑及装饰、设备及管道、古树名木、绿地等。免受损害,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4如确需拆除和改变原有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2.5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现场安全、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乙方的工作
3.1参与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业指导书的现场交底,制定施工计划和进度计划,并报甲方批准。
3.2在施工现场指定乙方代表负责合同的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乙方负责的一切事宜。
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规程和环境保护规程。严格按照图纸或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并做好各种质量检查记录。参与竣工验收,准备工程结算。
3.4遵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建筑物、设备管线和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安全和垃圾处理等工作。处理施工及与周围单位(居民)造成的扰民问题
之间的关系。
3.5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除和改变原有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和管道。
3.6在工程竣工移交给甲方之前,甲方应负责工程现场所有设施和成品的保护。
第四条期限协议
4.1甲方要求提前完成合同约定的工期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向乙方支付因赶工而采取措施的费用。
4.2如果甲方未能按约定完成工作,工期将相应顺延。
4.3由于乙方的责任,如果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工期不顺延。
4.4由于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停电、停水、停气以及不可抗力的影响,导致停工超过8小时(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4.5甲方如需设计变更或增减预算项目,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发出变更单,并在施工前得到甲方确认,增加或减少相应的工程资金。
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协议
5.1本工程依据施工图纸、作业指导书、设计变更、《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河南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YJG33-97)及其他省级规范和标准。
5.2本工程质量应符合省级质量评定标准。当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5.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手续。如甲方未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认可。如果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甲方承担复验费用,造成停工,延长工期。乙方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材料和人工费用的损失以及工程延期造成的损失。
5.4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
5.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收到验收通知之日起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如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另行确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确认完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保管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工程价款结算协议
6.1双方同意合同价格采用固定价格,以工程报价为准。
6.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按以下约定分期支付工程款,余款在竣工结算后一次付清。
(1)施工现场开工前支付人民币。
(2)项目将支付一半的时间。
(3)工程结束支付元。
6.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向甲方发送相关资料,甲方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天内完成审核,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第七条材料供应协议
7.1乙方在本项目中采购的所有材料,均应按乙方提供的预算材料和样品标准由甲方验收,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有不同规格,禁止使用。如已使用,乙方应承担由此给项目造成的损失。
7.2乙方使用甲方认可的材料后,如甲方提出更换或提高标准,甲方应承担因此而增加的工程费用和材料费用。
第八条安全生产和防火协议
8.1在施工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施工中的安全问题)进行自检并承担责任,乙方应限制自己的人员,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消防:乙方对因施工不慎造成的火灾承担全部责任,并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因甲方原因造成开工或停工延误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停工或停工造成的损失。
9.2甲方同意不办理任何手续拆除和改变原有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
9.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除和改变原有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
9.4如甲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应承担因提前或擅自使用而造成的损失。
9.5如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责任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争议或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0.2如果双方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或者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对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进行仲裁(如果双方不在本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协议
第十二条补充规定
12.1本工程保修期为年,保修范围:除人为损坏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双方约定的施工项目。质量保证基金应在保修期满后支付给整个工程基金。
12.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由甲方和乙方分别持有。
12.3合同在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12.4附件
(1)施工图纸或操作说明
(2)工程项目清单
(3)项目预算
(4)外部关系(城市管理、消防、规划等)。)应由甲方协调
(6)装饰施工项目付款附件
甲方:乙方:
代理人:
一年中的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