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建筑设计(高端实验室整体规划设计及规范有哪些要求)
生物研究实验室在消防上是属于什么性质?可以设计...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8消防8.0.1生物安全实验室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等相关国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8.0.2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8.0.3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为独立防火分区.8.0.4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所有疏散出口都应有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措施.8.0.5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烟分隔措施.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绮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8.0.6生物安全实验室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合适的灭火器材.8.0.7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根据需要采取其他灭火措施,如灭火器等.8.0.8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防火设计应以保证人员能尽快安全疏散为原则,火灾必须能从实验室的外部进行控制,使之不会蔓延.从上标准来看,P2实验室一般应设消防喷淋.因为其涉及的生物危害不大或无危害,首先应考虑到消防安全而不是生物扩散危害.国家对3级以上生物实验室有明确规定,不设消防喷淋.
科研通用实验室建筑设计有什么规定吗?
SICOLAB整理通用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用实验室应采用标准化、模数化设计,以满足标准实验单元组合设计的建筑开间、进深的尺寸要求;
2 通用实验室的设备区、隔墙、实验台、机电设备系统,应具有实验工作不同需求所带来的实验单元重新组合、实验室布置变化的灵活性与适应性;
3 通用实验室设计应设开放实验室区与封闭实验室区与研究工作区(书写、记录、研究)。上述各功能区之间的分隔应符合本规范及国家有关规范的安全、健康等方面规定。
4 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应满足使用要求,并与通风柜、实验台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结构选型以及管道空间布置紧密结合;
5 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开间应由实验台宽度、布置方式及间距决定。实验台平行布置的标准单元,其开间不应小于6.60m;
6 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进深应由实验台长度、通风柜及实验仪器设备布置决定,且不宜小于6.60m;无通风柜时,不宜小于5.70m;
7 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靠两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60m。当靠一侧墙改为布置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备时,其与另一侧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1.50m;
8 由一个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靠两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与房间中间布置的岛式或半岛式中央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60m。当靠侧墙或房间中间改为布置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备时,其与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岛式实验台端部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6.60m;
9 按第二条第7、8款的规定布置的通用实验室,如一侧墙或两侧墙靠近外墙部位开设通向其它空间的门时,其相应的净距应增加0.10m;
10 由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实验台之间或实验台与实验仪器设备之间的净距应符合第二条第7、8、9款的规定。当连续布置两台及以上岛式实验台时,其端部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m;
11 岛式或半岛式中央实验台不宜与外窗平行布置。必须与外窗平行布置时,其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30m;
12 不宜贴靠有窗外墙布置边实验台,不应贴靠有窗外墙布置需要公用设施供应的边实验台;
13 靠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的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0m。中央实验台的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当实验室设置向室内退进的门斗时,则实验台端部与退进门斗的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14 当通风柜的操作面与实验台端部相对布置时,其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15 通用实验室宜由一个或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
16 通用实验室宜集中靠建筑物外墙布置。设置空气调节的通用实验室宜布置在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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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实验室设计规范与标准有哪些1.JGJ 91-93《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
2.建标127-2009《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
3.GB 5018 9-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GB J16-8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DB 5005.7-94《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6.GB 50346-2004《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7.GB 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8.GB5 0073-2001《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9.GB 50346-2004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10.GB/19489-2004《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11.GB 1 49 2 5一一2 0 0 1《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
12.SN/1193-2003《基因检验实验室技术要求》
13.GB IT14925-94《实验室防护基本标准》
14.GB 4972-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15.GB8 703-88《辐射防护规定》
16.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7.GB 16297-1996《大气污物物综合排放排放》
北京实验室规划设计—迎海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