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 (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 2014)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报废了吗
GB50034-9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已废止,被《GB50034-2004修建照明设计规范》代替,现行版本是:GB 50034-2013 修建照明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亮度对比是指什么?
第二章 照明方法和照明品种
第2.0.1条 照明方法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部分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适用原则应契合下列规则:
一、当不适合装设部分照明或选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时,宜选用一般照明;
二、当某一作业区需求高于一般照明照度时,可选用分区一般照明;
三、关于照度要求较高,作业方位密度不大,且独自装设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选用混合照明;
四、在一个作业场所内不该只装设部分照明。
第2.0.2条 照明品种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勤照明、保镳照明和妨碍照明。其间应急照明包含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分散照明,其适用原则应契合下列规则:
一、当正常照明因毛病平息后,对需求保证正常作业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装设备用照明;
二、当正常照明因毛病平息后,对需求保证处于风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装设安全照明;
三、当正常照明因毛病平息后,对需求保证人员安全分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装设分散照明;
四、值勤照明宜运用正常照明中能独自操控的一部分或运用应急照明的一部分或悉数;
五、保镳照明应依据需求,在保镳规模内装设;
六、妨碍照明的装设,应严格执行地点区域航空或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则。
第三章 照度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则
第3.1.1条 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规范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0.1、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和3000Lx。
第3.1.2条 照明设计规范值应为出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均匀照度值。
第3.1.3条 作业面上的照度规范值,依据作业场所和视觉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按高、中、低选取恰当的规范值,一般情况下选用照度规模的中心值。
第3.1.4条 凡契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规范值,应选用照度规模的高值:
一、Ⅰ~V等的视觉作业,当眼睛至辨认方针的间隔大于500m时;
二、接连长期严重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
三、辨认方针在活动面上,辨认时刻短暂而辨认困难时;
四、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特别要求时;
五、辨认方针反射比小时;
六、当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发作差错会形成很大损失时。
第3.1.5条 凡契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规范值,应选用照度规模的低值:
一、进行临时性作业时;
二、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
第二节 照度规范值
第3.2.1条 作业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规范值,应契合表3.2.1的规则。
表3.2.1 作业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规范值
视觉作业特性 辨认方针的最小尺度
d(mm) 视觉作业分类 亮度对比 照度规模(Lx)
等 级 混合照明 一般照明
特别精密作业 d≤0.15 Ⅰ 甲 小 1500 2000 3000 - - -
乙 大 1000 1500 2000 - - -
很精密作业 0.15<d≤0.3 Ⅱ 甲 小 750 1000 15000 200 300 500
乙 大 500 750 1000 150 200 300
精密作业 0.3<d≤0.6 Ⅲ 甲 小 500 750 1000 150 200 300
乙 大 300 500 750 150 200 300
一般精密作业 0.6<d≤1.0 Ⅳ 甲 小 300 500 750 100 150 200
乙 大 200 300 500 75 100 150
一般作业 1.0<d≤2.0 Ⅴ - - 150 200 300 50 75 100
较粗糙作业 2.0<d≤5.0 Ⅵ - - - - -
粗糙作业 d>5.0 Ⅶ - - - - -
一般调查出产过程 - Ⅷ - - - - -
大件储存 - Ⅸ - - - - -
有自发光资料的车间 - Ⅹ - - - - - 30 50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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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条 当选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常常有人作业的作业场所,其照度规范值不宜低于50Lx。
第3.2.3条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5%~15%选取,不宜低于30Lx。但选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不宜低于50Lx。
第3.2.4条 关于一般出产车间和作业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规范值,可按本规范附录二选用。
第3.2.5条 工业企业辅佐修建的照度规范值,应契合本规范附录三的规则。
第3.2.6条 厂区露天作业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规范值,应契合本规范附录四的规则。
第3.2.7条 关于备用照明的照度规范值,不该低于表3.2.1中一般照明的10%。而安全照明的照度规范值,不该低于表3.2.1中的一般照明的5%。分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分散照明照度规范值,不该低于0.5Lx。
第3.2.8条 照明设计核算照度值应为表3.2.1、附录二、附录三和附录四的照度规范值除以表3.2.8所规则的维护系数值。
第四章 光源
第4.0.1条 照明光源宜选用荧光灯、白炽灯、高强气体放电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等。
第4.0.2条 当悬挂高度在4m及以下时,宜选用荧光灯;当悬挂高度在4m以上时,宜选用高强气体放电灯;当不宜选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也可选用白炽灯。
第4.0.3条 在下列作业场所的照明光源,可选用白炽灯:
一、部分照明的场所;
二、避免电磁波搅扰的场所;
三、因光源频闪效应影响视觉效果的场所;
四、常常开闭灯的场所;
五、照度不高,且照明时刻较短的场所。
第4.0.4条 应急照明应选用能瞬时牢靠点着的白炽灯、荧光灯等。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常常点着且不需求切换电源时,可选用其它光源。
第4.0.5条 当选用一种光源不能满意光色或显色性要求时,可选用两种光源方式的混光光源.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宜按表4.0.5选取。
附录一 名词解释
名 词 曾用名词 说 明
一般照明 — 不考虑特别部分的需求,为照亮整个场所而设置的照明
分区一般照明 — 依据需求,进步特定区域的一般照明
部分照明 — 为满意某些部位(如作业面)的特别需求而设置的照明
混合照明 — 一般照明与部分照明组成的照明
正常照明 — 在正常情况下运用的室表里照明
应急照明 事端照明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发作毛病而启用的照明
备用照明 —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保证正常活动继续进行
安全照明 —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保证处于潜在风险之中的人员安全
分散照明 —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保证安全出口通道能被有效地辨认和运用,使人们安全撤离修建物
作业面 — 一般指在其上面进行作业的平面,也是规则和丈量照度的平面
视觉作业 — 在作业和活动中,有必要调查的呈现在布景前的细节或方针
辨认方针 — 辨认的物体和细部(如需求辨认的点、线、伤痕、污点等)
反射比 反射率 从一个外表反射出来的光通量与入射该外表的光通量之比
维护系数 照度补偿系数 照明设备运用必定时期后,在作业面上发作的均匀照度与该设备新装时在相同条件下发作的均匀照度之比
频闪效应 — 在以必定频率改变的光的照射下,调查到的物体运动显现出不同于其实践运动的现象
混光 — 在同一场所内,选用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光源照明时,此刻的光称为混光
一般显色指数 — 由世界照明委员会(CIE)规则的8种实验色样,在被测光源照明和由参阅光源照明时其相符程度的衡量
灯具功率 — 在规则条件下测得的灯具发射光通量(流明)与灯具内的悉数光源在灯具外按规则条件点着时发射的总光通量之比
直接眩光 — 由视界中的高亮度或未曾充沛遮盖的光源所发作的眩光
灯具遮光角 维护角 光源最边际的一点和灯具出光口的连线与经过裸光源发光中心的水平线之间的夹角
光幕反射 — 在视界作业上镜面反射与漫反射堆叠呈现的现象
反射眩光 — 由视界中的光泽外表的反射所发作的眩光
相对照度系数 — 在实验光源照明和规范光源照明下,到达色彩辨认才能相其时,所需求的照度之比
照度均匀度 — 表明给定平面上照度改变的衡量;照度均匀度为最小照度与均匀照度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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