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选址标准 (民用机场消防设计标准)
一般机场选址的理由有那些?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的选址作业,确保机场安全运转,并有利于机场建造和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新建、迁建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民用机场)的场址挑选。
第三条 民用机场场址应当契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契合民用机场总体布局规划;
(二)机场净空契合有关技术标准,空域条件可以满意机场安全运转要求;
(三)场所可以满意机场近期建造和远期开展的需求;
(四)地质状况清楚、安稳,地势、地貌较简略;
(五)尽可能削减工程量,节约出资;
(六)经和谐,可以处理与附近机场运转的对立;
(七)供油设备具有建造条件;
(八)供电、供水、供气、通讯、路途、排水等公用设备具有建造条件,经济合理;
(九)占用良田犁地少,拆迁量较小;
(十)与城市间隔适中,机场运转和开展与城市规划和谐;
(十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以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民用机场选址有必要通过以下三个阶段:
(一)预选。由机场所在地的省(市、区)民用航空管理局(简称民航省(市、区)局)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托付和安排经民航总局认可资质的规划单位或咨询单位,依照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预选三个(含)以上机场场址,提出场址预选陈述书后,报机场所在地民用航空区域管理局(简称民航区域管理局)。
(二)初审。民航区域管理局收到场址预选陈述书后,会同有关单位对预选计划进行初审,提出初审定见(应当包含详细的初审引荐场址计划),报送民航总局。
(三)审阅。民航总局收到初审定见后,结合预可行性研究陈述对场址陈述书进行检查,提出检查定见。
第五条 场址陈述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机场场址概略:
1.地理位置;
2.地势、地貌;
3.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含地震状况);
4.净空条件;
5.场址的障碍物环境和空域条件对飞翔的约束(起飞和着陆的约束)及电磁环境;
6.气象条件;
7.地下矿产和文物状况;
8.地上交通条件;
9.地上和地下原有各种设备状况;
10.供电、供水、供气、通讯、路途、排水等公用设备状况;
11.供油条件;
12.环境及生态状况,特别飞机噪声对机场建造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13.建筑材料的料源状况;
14.土地状况、地价及拆迁状况。
(二)技术经济剖析。
依照机场场址状况对照表(拜见附表),对机场场址的近期、远期建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三)定论和主张。
(四)主要附件及附图。
附件:1.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普查陈述;
2.当地政府或土地部门对土地价钱及搬家费用的定见;
3.城市供水、供电、通讯等部门对场址的定见;
4.城市规划部门对场址的定见;
5.当地军方主管部门对场址的定见或与军方签定的有关协议。
附图:1.各场址的地势图;
2.机场(场址)与城市联系图;
3.机场(场址)净空图;
4.机场(场址)进离场航线计划图;
5.机场(场址)与附近机场联系图;
6.机场(场址)总体计划图(出场公路、供电、供水、供气、通讯、铁路或码头号平面布置和导航台站布点状况)。
第六条 机场场址陈述书正式编制完成后,作为机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陈述的附件。
第七条 通用航空机场的选址,参照本规则履行。
第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机场怎么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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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则》(CCAR-170CA),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文
第一条 为了标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的选址作业,确保机场安全运转,并有利于机场建造和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新建、迁建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民用机场)的场址挑选。
第三条 民用机场场址应当契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契合民用机场总体布局规划;
(二)机场净空契合有关技术标准,空域条件可以满意机场安全运转要求;
(三)场所可以满意机场近期建造和远期开展的需求;
(四)地质状况清楚、安稳,地势、地貌较简略;
(五)尽可能削减工程量,节约出资;
(六)经和谐,可以处理与附近机场运转的对立;
(七)供油设备具有建造条件;
(八)供电、供水、供气、通讯、路途、排水等公用设备具有建造条件,经济合理;
(九)占用良田犁地少,拆迁量较小;
(十)与城市间隔适中,机场运转和开展与城市规划和谐;
(十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以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民用机场选址有必要通过以下三个阶段:
(一)预选。由机场所在地的省(市、区)民用航空管理局(简称民航省(市、区)局)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托付和安排经民航总局认可资质的规划单位或咨询单位,依照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预选三个(含)以上机场场址,提出场址预选陈述书后,报机场所在地民用航空区域管理局(简称民航区域管理局)。
(二)初审。民航区域管理局收到场址预选陈述书后,会同有关单位对预选计划进行初审,提出初审定见(应当包含详细的初审引荐场址计划),报送民航总局。
(三)审阅。民航总局收到初审定见后,结合预可行性研究陈述对场址陈述书进行检查,提出检查定见。
第五条 场址陈述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机场场址概略:
1.地理位置;
2.地势、地貌;
3.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含地震状况);
4.净空条件;
5.场址的障碍物环境和空域条件对飞翔的约束(起飞和着陆的约束)及电磁环境;
6.气象条件;
7.地下矿产和文物状况;
8.地上交通条件;
9.地上和地下原有各种设备状况;
10.供电、供水、供气、通讯、路途、排水等公用设备状况;
11.供油条件;
12.环境及生态状况,特别飞机噪声对机场建造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13.建筑材料的料源状况;
14.土地状况、地价及拆迁状况。
(二)技术经济剖析。
依照机场场址状况对照表(拜见附表),对机场场址的近期、远期建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三)定论和主张。
(四)主要附件及附图。
附件:1.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普查陈述;
2.当地政府或土地部门对土地价钱及搬家费用的定见;
3.城市供水、供电、通讯等部门对场址的定见;
4.城市规划部门对场址的定见;
5.当地军方主管部门对场址的定见或与军方签定的有关协议。
附图:1.各场址的地势图;
2.机场(场址)与城市联系图;
3.机场(场址)净空图;
4.机场(场址)进离场航线计划图;
5.机场(场址)与附近机场联系图;
6.机场(场址)总体计划图(出场公路、供电、供水、供气、通讯、铁路或码头号平面布置和导航台站布点状况)。
第六条 机场场址陈述书正式编制完成后,作为机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陈述的附件。
第七条 通用航空机场的选址,参照本规则履行。
第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Two Storey Family Residence with Privileged Views
机场选址应考虑的要素《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则》(CCAR-170CA),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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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标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的选址作业,确保机场安全运转,并有利于机场建造和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新建、迁建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民用机场)的场址挑选。
第三条 民用机场场址应当契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契合民用机场总体布局规划;
(二)机场净空契合有关技术标准,空域条件可以满意机场安全运转要求;
(三)场所可以满意机场近期建造和远期开展的需求;
(四)地质状况清楚、安稳,地势、地貌较简略;
(五)尽可能削减工程量,节约出资;
(六)经和谐,可以处理与附近机场运转的对立;
(七)供油设备具有建造条件;
(八)供电、供水、供气、通讯、路途、排水等公用设备具有建造条件,经济合理;
(九)占用良田犁地少,拆迁量较小;
(十)与城市间隔适中,机场运转和开展与城市规划和谐;
(十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以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民用机场选址有必要通过以下三个阶段:
(一)预选。由机场所在地的省(市、区)民用航空管理局(简称民航省(市、区)局)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托付和安排经民航总局认可资质的规划单位或咨询单位,依照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预选三个(含)以上机场场址,提出场址预选陈述书后,报机场所在地民用航空区域管理局(简称民航区域管理局)。
(二)初审。民航区域管理局收到场址预选陈述书后,会同有关单位对预选计划进行初审,提出初审定见(应当包含详细的初审引荐场址计划),报送民航总局。
(三)审阅。民航总局收到初审定见后,结合预可行性研究陈述对场址陈述书进行检查,提出检查定见。
第五条 场址陈述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机场场址概略:
1.地理位置;
2.地势、地貌;
3.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含地震状况);
4.净空条件;
5.场址的障碍物环境和空域条件对飞翔的约束(起飞和着陆的约束)及电磁环境;
6.气象条件;
7.地下矿产和文物状况;
8.地上交通条件;
9.地上和地下原有各种设备状况;
10.供电、供水、供气、通讯、路途、排水等公用设备状况;
11.供油条件;
12.环境及生态状况,特别飞机噪声对机场建造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13.建筑材料的料源状况;
14.土地状况、地价及拆迁状况。
(二)技术经济剖析。
依照机场场址状况对照表(拜见附表),对机场场址的近期、远期建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三)定论和主张。
(四)主要附件及附图。
附件:1.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普查陈述;
2.当地政府或土地部门对土地价钱及搬家费用的定见;
3.城市供水、供电、通讯等部门对场址的定见;
4.城市规划部门对场址的定见;
5.当地军方主管部门对场址的定见或与军方签定的有关协议。
附图:1.各场址的地势图;
2.机场(场址)与城市联系图;
3.机场(场址)净空图;
4.机场(场址)进离场航线计划图;
5.机场(场址)与附近机场联系图;
6.机场(场址)总体计划图(出场公路、供电、供水、供气、通讯、铁路或码头号平面布置和导航台站布点状况)。
第六条 机场场址陈述书正式编制完成后,作为机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陈述的附件。
第七条 通用航空机场的选址,参照本规则履行。
第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