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加盟合同
证据目录
证据一:“范超童超”商标注册证、被告营业执照、知名媒体报道、被告在德国KUNST杂志出版培训的李龙儿童、被告部分教师证书、中国社会艺术协会模特艺术委员会聘书、2018年度国际时尚文化杰出贡献奖、龙时尚文化产业促进会少儿艺术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单位、2019年国际少儿时装周IPM国际少儿模特大赛国际童超证书
证据:被告合法拥有“范超·童超”商标。范超品牌成立于2014年,注册于2015年。在市场上拥有30多个校区,师资力量雄厚。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是模特艺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艺术协会副会长,曾获得多项荣誉。被告具有一定的市场品牌知名度。
基于对“超凡潮童”品牌的认可,原告加盟被告,并与被告签订了《龙超凡文化传播加盟合同》。合同第一条第十三款明确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品牌加盟费10万元/3年(管理培训、宣传资料、影视作品分享、教师认证、代理授权、活动平台服务费)。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制定的标准经营;第二款规定,乙方必须支付甲方品牌的管理费和平台服务费。
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原告使用了被告的品牌和被告提供的各种资源。
证据2:被告工作人员龙先生与原告(王红及其配偶)的微信聊天截图(其中东华校区童装11件,东华校区童装4件,东华校区童装9件,共30件)
证明:2022年2月6日至2022年7月1日,被告工作人员龙先生多次主动向原告询问校园近况、与家长沟通中的问题和体会,与意向家长沟通校园的安排,商讨应对措施,并就招生计划的设计、沟通、班级安排等事宜进行具体沟通。并积极提供其他校区祝贺东华校区开业的视频,与总部沟通支持资源,提供相应的节目、视频等宣传资料等。但原告没有提供推广营销和招生计划的链接。
被告工作人员提供的改造老师被原告拒绝,给他提供了很多方案。原告不认可,没有按照方案实施。
3.原告本人、原告配偶、校园工号、被告指派老师的微信群聊截图(3);原告、原告配偶、校园工号、被告指派老师及部分家长的微信群聊截图(16张)
证明:1。被告为原告提供了改造老师,但原告没有安排改造老师介入。
2.被告的指派老师曾多次建议积极利用朋友圈进行推广,但原告并未积极回复或主动发布相应朋友圈的信息。
3.被告指派的老师在家长微信群里发布上课要求,家长上课热情高涨。家长们表达了他们的满意和积极引进班级的意愿。疫情期间,被告积极回答相应问题,积极维护家长与校园的关系。后期原告无故擅自减少课时、停课,导致家长极度不满。而且原告没有就后期班级与家长沟通,没有做好善后工作,导致很多家长联系被告,严重影响了被告的品牌形象。
4.由于部分家长请假,原告在可以正常上课的情况下擅自停课,导致已缴纳年度班费的家长非常不满。从最初家长的积极支持到后来的失望和愤怒,未报名的家长不再信任“范超童超”品牌,不再支持孩子参加少儿模特培训,对被告“范超童超”品牌造成了严重影响。
四。原、被告多名工作人员在东华开通微信群的聊天截图(30)
证明:被告积极为原告提供大量视频宣传资料和设计资料,为原告在东华县经营“范超童超”品牌提供最大可能的支持。
证据:视听类交流微信群聊截图(3)和范超童超东华工作组微信群聊截图(17)
证明:在开业期间,被告的工作人员向原告提供了很多资料,如朋友圈文案(开业后每个月都有不同的朋友圈文案)、时间表、宣传片等。还有很多开业的咨询。
不及物动词范超童超东华工作组微信群聊截图(48张)
证据: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校服、行李箱、作训服、传单、窗帘、电子海报等多项材料。并向原告提供了开业礼物的订购渠道、家长与老师的沟通技巧、开业前的准备工作(列明具体事项),以及朋友圈文案、宣传片、其他校区开业祝贺视频等诸多支持。
七。原告朋友圈截图(25)
证明:原告朋友圈显示招生宣传的视频、照片、文案均由被告提供,“范超童超”品牌的宣传已显示原告实际使用了被告合法拥有的商标和字号。
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仅提供了原告微信号的朋友圈截图,被告并未完整提供其他微信号的截图。其他微信号也有上述情况。
八。被告工作人员龙老师与原告的微信聊天截图(2)、被告工作人员龙老师与部分家长的微信聊天截图(2)
证明:1。被告工作人员龙老师是被告派驻东华县的驻校教师,按约定为原告提供教学工作,但原告拒绝为龙老师发放工资;
2.原告擅自中止履行合同,但未主动及时与家长沟通停课原因,未主动沟通退费事宜。导致部分家长主动向龙先生反映问题,严重影响了“范超童超”品牌在东华的形象,给被告造成了恶劣影响。
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