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验房后收房有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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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验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不对标的物进行验收,买受人就无法发现标的物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约定,也就无法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是拒绝还是接受标的物。如果作出“不论标的物品质如何,不经验收而其所有权和风险都转至买受人”的解释,对买受人是极不公平的。
“先验房、后收房”有利于市场稳定,保证交易安全,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买受人的验收与有关部门的验收是不同的。买受人的验收是基于合同的约定和交易的需要。双方的地位平等,你有权利验收,并在房屋不符合约定时提出异议或拒绝接收房屋。
开发商的做法没有依据,可根据双方的约定处理。
可以要求先验收,再交费。但若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先交费后验收,你属于违约。
2011年先验房后交费、签文件的收楼程序是正常程序,但商家大多数采取先交钱填表、签文件,再验楼的伎俩,目的是让消费者先签了收楼认可书再验楼,等发现问题时购房者后悔已不及,而商家的主动性更大责任更小。针对这种陷阱,购房者应该先验房再收楼,不验房不收楼。如商家要求一定要先签文件,则可采取变通方法,在每份文件中注明“房内情况未看”或“屋内情况未明”、或“未验房”等字样,验房时如出现什么情况,也可灵活处理。北京市建委已经下发通知,要求预售的商品住宅在办理交接前,开发商要组织购房人查验房屋,并且不能以购房人先缴纳相关税费和签订物业管理文件为前提条件。如果开发商违反此规定,将会受到处罚,新规于2008年1月1日实施。
房屋验收,验为核心,是业主的权利,收为结果。验房发现的问题是由开发商负责整改,业主对整改的确认才是真正的验收。购房合同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验收交接后,双方签署商品房交接单。因此,业主完全可以“先验房后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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