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 不征收出口关税。 上述无代价抵偿货物,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以后,由于残 损、短少、品质不良和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 运人和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 符的货物。全部
纳税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以内,且不超过原货 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 续,并提交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原进出口货物关税缴款书或者 《征免税证明》、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等单证。海关认为需要 时,纳税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出口货 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和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 明文件。
纳税人申报进出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与退运出境、进境的原 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应当向海关说明原 因。海关经审核认为纳税人所述理由正当,且其税则号列没有改变 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原进出口货物 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算应征关税。
应征关税税额高于原进出口货物已征关税税额的,应当补征差额部分。 应征关税税额低于原进出口货物已征关税税额,且原进出口货物的 发货人、承运人和保险公司同时补偿货款的,海关应当退还补偿货 款部分的相应关税税额;没有补偿货款的,关税的差额部分不予 退还。
纳税人申报进出口的免费补偿、更换的货物,其税则号列与原 货物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不适用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有关规定,海 关应当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关税。 纳税人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 运出境且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 的,海关应当按照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用的税率、 计征汇率和有关规定,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估价,并征收关税。
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时,不征收出口关税;更换的原 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不征收进口关税。
答:所谓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一批出(进)口货物中有少部分有质量问题,进口方要求出口方补偿这不合格的部分,出口方出口这补偿的部分时,是收不到货款的,所以叫无代价补偿货物...详情>>
答:海关对某些商品(展运品,租赁物品,归类有争议商品,修理物品,和海关调查局正在调查的案件等)一定时间内实行先征保证金,保证金根据金额大小由各级海关领导批准后征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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