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办理药品价格备案手续。
1、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价格备案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可先由地市物价部门将所属企业的价格备案资料集中汇总以后,统一上报省物价局办理价格备案手续。各地不得自行办理价格备案手续。
2、省外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价格备案手续由省物价局负责办理。
二、备案的药品价格由省物价局负责在陕西医药价格信息网(www·sx111·com)、《物价公报》(陕西版)上统一向社会公示。除此之外的非指定媒体,刊登的药品价格水平和政策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省内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按照备案的药品价格或低于备案的药品价格销售。各地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备案药品价格的监测、监督和检查。
四、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是由国家计委统一部署,省物价局统一安排组织进行的一项系统工作,必须上下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各地在制定药品价格监测具体实施办法时,不得与国家和省上的规定相违背。
五、各地市药品价格备案和监测办法凡与上述规定相抵触的,应在接到此文件后即行纠正。今后,各地不得自行出台与上述规定要求不相符的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