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确认收入,但因未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为未计提营业税,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之后),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时的账务调整如下: 1、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账务调整。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改增前确定的主营业务收入÷ (1+11%)] ×11%; 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
建筑企业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确认收入,但因未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为未计提营业税,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之后),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时的账务调整如下: 1、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账务调整。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改增前确定的主营业务收入÷ (1+11%)] ×11%; 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账务调整。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营改增前确定的主营业务收入;÷(1+3%)]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