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损害赔偿原则包括三点:
一、全部赔偿原则:指加害人应当赔偿因其加害行为给物权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损益相抵原则:
(1)如物权人因损害发生而受有利益,应当将此利益从损失额度中予以扣除;
(2)侵权人仅就二者差额部分予以赔偿的原则。
三、过失相抵原则:指在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中,由于双方的混合过错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责任的原则;
(1)过错比较:指通过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过错性质、过错程度,以决定当事人双方责任承担和责任程度。
(2)原因力比较:指通过比较引起损害发生的各种原因所起的作用力大小,而确定双方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当事人双方过错无法确定时:应以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比例;
当事人双方过错程度能够确定时:原因力大小对责任分担起微调作用。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合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的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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