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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危害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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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危害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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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29 18:01:57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危害行为的认定如下: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五)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李***

    2024-04-29 18: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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