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行政复议一般要六十日。自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复议机关需要在上述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情况复杂的,则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最多三十日以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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