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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为什么不保护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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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为什么不保护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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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8 12:00:32
      侵权责任法为什么不保护债权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是不能对债权进行保护的,对债权进行保护的法律保护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的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 【借贷之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三人侵犯债权的侵权责任认定一、第三人须明知债权债务存在本案中,村委会系特钢厂开办单位,办事处系村委会的上级主管单位,管委会系办事处的上级主管单位,故四方主体之间存在开办关系和上、下级关系。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显示村委会、办事处、管委会对特钢厂对外负债的事实,以及成立“淮阴市特殊钢总厂资产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特钢厂债权债务清算和清偿的事实均是明知的,且淮安中院(2008)淮中民二初字第0024号民事判决已判令“村委会对特钢厂的财产进行清理,以清理的财产偿还上述债务”,办事处、管委会亦在其他案件中代表特钢厂参与执行和解或处置相关资产,故管委会、办事处、村委会如认真履行各自义务,应当知晓本案债权债务。
      更何况,在拆迁过程中必然涉及对特钢厂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权属的核实以及价值的评估,而特钢厂厂房的产权证原件始终被南汇公司掌握,因此村委会、办事处、管委会若稍加核实便能知晓本案所涉的债权债务。对于村委会、办事处、管委会诉讼中称其不清楚本案债权债务关系,究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村委会在相关生效判决明文要求其负责清理特钢厂债权债务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履行清理义务,办事处、管委会作为主管单位亦存在怠于履行监督监管责任,导致其未能及时发现本案债权。
      因此,结合本案查明之事实,可以认定管委会、办事处、村委会应当知道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二、第三人须实施侵害债权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村委会、办事处、管委会在明知本案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侵占、恶意隐瞒或擅自处置特钢厂财产等行为,导致特钢厂目前已无财产,系争债权无法实现,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村委会。村委会通过调解以及与职工签订协议等方式接受了淮安中院两份民事调解书涉及的特钢厂资产,但上述两份调解书均被江苏高院撤销,两案经淮安中院重审后,分别以村委会撤回起诉以及特钢厂职工未到庭应诉按撤诉处理等方式审结。本院审理期间,村委会亦确认,重审撤诉后,其依据两调解书所取得的特钢厂财产至今未予返还,并表示尽管涉案两份调解书被江苏高院撤销,但不能代表特钢厂不欠村委会款项。
      村委会取得上述特钢厂资产的法律依据已被依法撤销,重审撤诉后,法院未就双方债权债务作出判决,特钢厂亦未作出将两份调解书所涉资产用于抵偿村委会债务之意思表示,故村委会并无取得特钢厂资产之合法依据,理应向特钢厂返还上述资产。退而言之,即使村委会与特钢厂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村委会亦无证据证明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其独占特钢厂资产的行为,违背了债权公平受偿原则,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况且,相关生效判决已判令村委会对特钢厂财产进行清理,即使村委会主张其对特钢厂享有债权,也应在对特钢厂财产进行清理清算后依法予以受偿。故一审认定村委会侵占特钢厂资产,于法有据。关于办事处。1994年10月8日,办事处发文《关于变更淮阴市特殊钢总厂隶属关系报告的批复》,明确特钢厂属东湖办事处管理;2000年9月13日,办事处向村委会作出《关于成立“淮阴市特殊钢总厂资产管理办公室”的通知》,成立特钢厂办公室,负责债权债务的清算和清偿。
      由此可见,办事处以特钢厂主管单位自居,且参与销毁特钢厂原公章,主动代表特钢厂参与相关案件的执行和解。因此,办事处在事实上作为特钢厂的主管单位,深入参与了特钢厂的债权债务处理。然特钢厂停产至今,办事处仍未履行其应尽义务,导致本案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依法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关于管委会。淮安中院(2009)淮执字第0102号民事通知书明确载明:“管委会在未通知法院的情况下擅自拆除特钢厂的房屋及土地”,结合嗣后管委会向淮安中院出具《情况说明》自述系由其向村委会及特钢厂职工给付拆迁款并认为“管委会向村委会及特钢厂职工支付房屋、土地及设备拆迁款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以及管委会在特钢厂动拆迁时以房产所有人及委托方自居,且相关土地出让金亦由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收取等情况,一审认定管委会擅自处分特钢厂资产,于法有据。
      三、关于共同侵权问题村委会、办事处、管委会存在上下级关系,涉及特钢厂的隶属关系、债权债务清理和清偿的相关文件均出自或抄报至上述主体,故上述主体之间对处置特钢厂的资产存在意思联络。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另外,管委会向淮安中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表明其向村委会及特钢厂职工给付了拆迁款,且特钢厂所使用的土地也是被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对外出让,相关的土地出让金由淮安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收取,而办事处也同期参与了拆迁,故上述主体对特钢厂房屋及附属设施被拆迁的事宜应当是明知的,但是在诉讼中,管委会、办事处、村委会始终表示对特钢厂被拆迁的事实不知情,并拒绝向法院提交特钢厂被拆迁所涉及的拆迁主体、拆迁合同、拆迁收益、拆迁利益分配等重要事实的证据。
      据此表明,管委会、办事处、村委会存在共同隐瞒重要事实、侵占或处置特钢厂资产的主观故意。况且《厂房抵押借款协议》约定以特钢厂厂房作为借款的抵押,现因特钢厂厂房被拆迁,而拆迁利益又被隐瞒和侵占,直接导致了南汇公司无法实现债权,故管委会、办事处、村委会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丁***

    2024-04-18 1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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