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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有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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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有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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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5 11:00:33

    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包括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继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同的关系中处理是有所区别的,具体如下:

    1、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灭,因为他们间的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

    2、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不会因为养父母的离婚而消灭。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养子女在养父母离婚后,仍是养父母的子女,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为养父母离婚而改变,除非有变更收养关系的事实存在。

    3、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在继父母离婚后。

    首先,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则在继父母离婚以后关系消灭;

    其次,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可因继父母离婚而消灭;

    2、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成年的,他们的关系不因继父母离婚而消灭;

    3、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母或继父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卸***

    2024-05-25 11: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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