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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中彩礼款的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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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中彩礼款的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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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29 17:00:37

    目前对彩礼款的定性大致有五种意见:

    一、赠与关系。

    二、无效民事行为。以给付彩礼以限制婚约违背了《婚姻法》婚姻自主原则,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

    三、附条件赠与行为。以附条件赠与行为。以结婚为成就条件,若双方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赠与目的实现,赠与行为保持原有效力,双方未能最终缔结婚姻关系,所附条件未能成就,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

    四、不当得利。女方因婚约取得的财产是一种事实上的占有行为,并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在物权法上表现为用益物权,即他主占有,这种占有权根据所有人的意思可以消灭。

    五、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妖***

    2024-04-29 17: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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