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1、对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属于婚前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返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
2、婚后建造的属于共同财产,一般是均分。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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