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不能一概而论。在程序合法、目的合理,具有还款意图、计划和能力,且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可能不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但实践中,大部分的抽逃出资均是以股东向公司借款的形式,因此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往往适用从严标准,在没有足够充分的理由支撑下,法院往往会将股东向公司之间的借款,认定为抽逃出资。“抽逃出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是否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抽逃出资往往具有“现实的损害性”,即股东以借款的形式从公司抽逃资金,造成公司财产永久性流失,降低公司承担责任和风险的能力,从而损害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2、是否经过合法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担任董、监、高的股东,公司不得向其提供借款。对于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股东向公司借款,应该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该回避表决。
3、是否存在“合理”的债权债务关系。
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具有合理目的及用途,是否签订了股东借款协议,协议中是否约定了还款期限、市场化利率、是否有担保或保证等因素,都将影响借款性质的认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答:不可以吧,可以用一些收缩毛孔的化妆品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