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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