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未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通称子女的抚育费。关于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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