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公司领导在下班之后仍然开启定位记录,跟踪员工,显然没有区分工作时间和业余时间。
下班后,员工已经离开工作岗位,不再属于预定工作时间范畴,有权支配个人时间和空间,并且去哪里、做了什么事情均属于个人隐私,作为公司领导无权干涉,如果通过设备予以监视,不仅不妥,更涉嫌侵犯个人隐私。
【法律依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答:虾类忌与维生素C同食。美国科学家发现,食用虾类等水生甲壳类动物同时服用大量的维生素C能够致人死,因为一种通常被认为对人体无害的砷类在维生素C的作用下能够转化为有...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