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首先,电梯作为整栋住宅的附属设施,不是一个独立的本体,属于全体住户的公共设备,不管是一楼还是顶楼,都有义务维护电梯的正常运作。其次,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相应义务。因此,物业向住在一楼的住户收取电梯费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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