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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股权的,该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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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股权的,该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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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0 12:01:21

    不能简单判定,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股权转让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格,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真实交易价格是合同约定的低价;

    依据合同自愿原则,低价转让股权,是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而且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该低价转让股权的合同有效。

    但公司其他股东,提出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因为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所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低价购买的股东无法受让股权、实现工商变更登记。

    二、存在“阴阳合同”,通常未备案、未公开的合同转让价才为真实价格;

    根据低价转让的目的不同,合同效力也不同。

    1、为了避免高额税金:通过搜寻判例,我们并未发现有因双方低价转让股权,逃避国家税款而直接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判例,一般来说规避征税的行为在民事领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只是需要按照税收监管规定重新核定税额、补缴税收、接受处罚;当出现两份内容不同的合同时,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哪一份合同作为双方履行的依据。

    2、为了逃避债务,恶意低价转移财产: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处理自己财产,签订阴阳两份合同,其实质是恶意串通,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根据合同法以及民法总则的规定,股东因此签订的阳合同,应属无效。在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形较为常见。即使,转让双方没有签订阴阳合同或事实上存在阴阳合同,那债权人对低价转让的合同也有权行使撤销权。

    x***

    2024-05-20 1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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