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我国公司法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看出,债权人在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违反出资人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权的,首先应当由公司对其债务承担直接责任,在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债务时,瑕疵出资股东在瑕疵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受让股东对虚假出资的行为明知或应知的,应当与出让股东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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