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如下:
(一)虚假出资。
(二)出资不到位。
(三)抽逃出资。
(四)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五)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六)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七)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八)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九)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十)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十一)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十二)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十三)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十四)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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