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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交付与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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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交付与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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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3 00:01:23

    1、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发生的前提是买受人基于某种原因,已经事先占有了要出卖的标的物,买卖合同一生效,标的物就视为已经交付。

    2、指示交付,发生的前提是出卖的标的物既不是由出卖人占有,也不是由买受人占有,而是由第三人占有,当出卖人将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受人的时候交付完成。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3、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张***

    2024-05-23 0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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