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共同居住人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作出征收决定时,需要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
2、特殊情况除外,作出征收决定时应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3、作出征收决定时,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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