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知识人 爱问教育 医院库

有房贷的夫妻离婚程序

首页

有房贷的夫妻离婚程序


        

提交回答
好评回答
  • 2024-04-18 20:01:08
      在双方离婚的时候,双方可以就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协商处理,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该方继续还贷,给另一方首付部分和婚后还贷部分,以及该部分的增值一半的补偿。不能变更贷款人。所以房产证不可以更名。银行不会同意你们变更贷款人的。
      因为贷款中的房产无法变更产权,也无法变更贷款人,为了日后能过正常过户,以及防止日后纠纷,现行的做法是:你们夫妻带着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结婚证到公证处办理协议书公证(也可以离婚后带离婚证办理),约定房产归你所有承担贷款的义务也归你,离婚后男方就此不能再主张任何权利具体经济情况双方协商注明,男方有义务配合女方在贷款还清后办理过户手续。
      这个协议书可以请求公证处代为拟定,这样你就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以贷款人的名义继续还款(只要能保证还款,银行是不会干涉的),然后贷款还清后,可以凭借公证的协议书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当然为了防止日后房产部门要求男方出面而男方不出面配合,也可同时让男方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你信任的人到时协助你按照协议书内容将房产过户给你。
      虽然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但相关行政部门不能直接认定,所以还是需要公证的协议书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关所有权的规定以及我国有关不动产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和所有权保留的原则,房屋买卖的所有权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完毕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后,才取得房屋所有权。
      根据此不动产登记理论,此房屋应该归属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是尚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类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和分割、补偿的问题予以处理。夫妻一方在婚前个人出资购房,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在婚前取得以个人名义登记的房屋产权证,离婚时该房屋属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只要夫妻一方举证证明结婚前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且与另一方共同出资,并且证明以结婚为目的,即使在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夫妻一方名字,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按揭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等手续,不管当事人是否同居生活,其后所得的财产一般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按揭房屋的所有权归支付首付一方。婚后夫妻另一方参与共同还贷,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婚后夫妻共同支付的贷款总额应作为共同财产之一加以分割,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离婚后未偿还的贷款是个人债务,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来偿还。婚前个人购置的房产,因没有取得房产证而不具有所有权,依法只能占有、使用、收益,但没有处分的权利。
      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支付贷款,取得房产证,证明该房产是在婚后取得了所有权。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夫妻一方支付的部分款项(包括首付款),由夫妻另一方承担一半款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即是说,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 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六个月)。
      

    宁***

    2024-04-18 20:01:08

相关推荐

正在加载...
最新资料 推荐信息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返回
顶部
帮助 意见
反馈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