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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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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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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02 16:00:28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根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纠***

    2024-05-02 16: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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