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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时可否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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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时可否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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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28 17:00:21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离婚可以分割吗,承包经营项咋分割1、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主体以家庭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家庭内部来说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离婚时可以分割。
      2、离婚夫妻承包经营权咋分割如果是夫妻共同承包的,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可以就共同享有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但分割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夫妻解除婚姻关系时必须是在承包合同履行期内,因为不在合同履行期内,承包方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夫妻双方均具有我国《民法典》所要求的民事主体资格,夫妻作为自然人,应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外,他们应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夫妻不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时需经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同意才具有承包主体资格。
      
    (三)承包方是夫妻,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且均有承包主体资格时解除婚姻关系,应当自愿平等协商,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的分割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分割协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分割。
    (四)夫妻进行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应根据以下具体原则
    (1)按照家庭人口状况进行分割;
    (2)本着赡养老人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分割。
      二、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分户吗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户离婚这个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指以耕作为目的,对集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所有的农用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3]根据2021年修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的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承包。因此,本文探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指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地不在本文所述之列。
      三、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进行分割?1、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应分两种情况(1)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承包主体资格的。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民法关于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对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分割。(2)夫或妻一方是城镇居民的,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应归非城镇居民的一方所有。
      2、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1)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进行土地承包责任田划分的,不管离婚当事人是否属同一经济组织,则迁入的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法院不予支持。(2)迁入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法院只对一方婚迁后此户增补的承包地部分予以处理。
      原则上增补部分归婚迁一方,但有该承包户其他成员的份额的,要扣除。3、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未迁入的,则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承包主体资格,离婚时未迁入一方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不予支持。《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四、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分割吗?1、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应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承包主体资格的。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民法关于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对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分割。
      如果承包土地在分割后无损其经济价值,则可按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同时考虑到离婚后老人赡养、子女抚养及当事人双方身体状况、谋生能力等具体情况,合理进行分割。有损其经济价值的,承包土地归一方经营,经营一方可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另一种情况是夫或妻一方是城镇居民的,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应归非城镇居民的一方所有。
      2、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离婚时要求分割的,亦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1)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1995年9月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通知》中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进行土地承包责任田划分的,不管离婚当事人是否属同一经济组织,则迁入的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法院不予支持。
      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如果再分给迁入一方承包土地的份额,就会让另一方减少土地面积,迁入一方增多承包土地,有失公平,且会影响农村的稳定。
      
    (2)一方结婚后户口迁入的,落户所在村的村集体按“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用集体的预留地、开垦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增补给该户承包土地面积的,则迁入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法院只对一方婚迁后此户增补的承包地部分予以处理。
      原则上增补部分归婚迁一方,但有该承包户其他成员的份额的,要扣除。3、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未迁入的,则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承包主体资格,离婚时未迁入一方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不予支持。离婚时,当事人已经实际耕种的土地,因发包方的原因而未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亦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用司法权力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实际耕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当事人就实际耕种的土地要求分割处理的,不予支持。
      五、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进行分割?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承包主体以家庭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家庭内部成员来说,是他们的一项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A***

    2024-03-28 17: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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