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出卖人以不存在的标的物的合同可以是有效的,但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
(1)首先应该从合同的订立和合同的履行两个方面来考虑。在订立合同时,标的物可能尚不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尚无权处分,甚至可能尚不存在,但是在交付标的物时,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将来产生的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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