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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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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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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13 04:01:50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离婚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法院: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从法律规定看,申请财产保全并不局限在财产所在地,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处境就近选择法院。)

    二、受理时间:法院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保全措施的,会立即执行财产保全。

    三、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四、担保:

    1.申请人。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没有提供的,会裁定驳回申请。

    2.被申请人。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会裁定解除保全。

    五、复议: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w***

    2024-05-13 04: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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