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抵押权是抵押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使其债权实现的权利。房屋抵押权的对外效力是:
一是房屋抵押权对抵押房屋处分权的效力,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讣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二是房屋抵押权对后位抵押权的效力,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三是房屋抵押权对抵押房屋上债权的效力。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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