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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证明对方有婚外性行为就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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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证明对方有婚外性行为就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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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5 16:00:57

    有婚外性行为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才能作为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并准许离婚的依据。所谓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同居并不等同于婚外性行为,因此只是掌握对方有婚外性行为的证据,法院也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单***

    2024-05-25 16: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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