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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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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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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8 16:01:32
      【财产损失】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停运损失的,应当提供合法营运及收入的证明。对该间接损失,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予以支持。保险人出具的定损单与被损车辆实际维修发票数额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进一步举证证明各自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
      双方均无充分证据且数额相差未超过30%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酌定维修费用;数额相差较大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实际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实际维修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定损单确定维修费用。机动车维修费用一般应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确定。
      被保险人主张依据维修发票赔偿维修费用的,应证明其所主张维修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确定机动车维修费用。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除审理涉案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争议外,其它有关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意外伤害险等争议,不得纳入案件审理范围。
      车辆维修损失的认定:定损单与维修发票不一致的情形下如何认定车辆维修损失?保险公司的定损单有无可对抗性?车辆维修损失的认定以确有必要和实际发生为标准。定损单是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车辆维修所需费用的估价,而维修发费是实际维修费用的依据。在定损单与维修发票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进一步举证证明各自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在双方都没有足够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形下,应依照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确定车辆维修损失。
      车辆贬值损失问题。当前涉及机动车贬值损失案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待销售车辆遇损、交通事故中车辆受损。具体的裁判处理中,部分法院以此类贬值损失无法律依据而驳回。有的法院以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为据直接予以认定。对此有必要分析具体情况进行统一。民一庭讨论后认为,对此类损失的认定应区别情况,谨慎适用。
      首先,对于贬值损失,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赔损范围,对其内涵、外延缺乏统一的规定,而在诉讼案件中,多是针对车辆在事故后除维修费用外,就车辆交易价值或适用性能上所遭受的贬损,即更多的体现为车辆交换价值的损失。因此尚无法就此项费用明确列为法定的赔偿项目。
      第三,就目前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虽有评估机构的估价结论支持,但此种估价评估,多是参照二手车交易的评估方式,将车辆列为待销售的车辆与同类型未发生事故车辆的交易价格进行比对后得出的差价,即认定为贬值损失,而侵权案件是对被侵权人及其财产所受损失的赔偿,而该项财产在侵权发生是用于交通运输而并非交易商品,因此,要让侵权行为人预见到事故车辆可能进行的商品交易是缺乏依据的,同时,交易价格上的损失也不符合侵权法上的填补功能的赔偿目的。
      公安机关对车损鉴定时,未通知对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其定损结论人民法院不予采信。对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未与被保险人协商强制定损的,其结论不予采信。赔偿处理(一)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1。全车损失的,按本条款第三条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2。
      全车损失,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二)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车辆玻璃单独破碎不含灯具、车镜玻璃;(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二)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一)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及修复时间的损失;(四)到期未续保,停驶超过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以外的部分。
      

    你***

    2024-04-18 16: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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