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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自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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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自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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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29 22:00:54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郭***

    2024-04-29 2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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