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间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依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而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68条和第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与默示毁约的区别如下:
第一,前提条件不同。不安抗辩权其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合同债务履行时间必须有先后之别。即负有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只有在首先作出履行以后,另一方才作出履行。而默示毁约无此前提。
第二,依据的原因不同。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就可以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而并不限于财产减少。也就是说默示毁约依据的原因要比不安抗辩权依据的原因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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