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是强制性规定吗
《民法典》中规定的登记离婚的冷静期是强制性规定。
双方在申请离婚后,任何一方30天内都可以反悔撤回离婚申请。同时30天期间届满后,双方也要在届满后的30天内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任何一方不领的,均视为申请撤回离婚申请;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只针对于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夫妻,而不针对于去法院起诉离婚的夫妻。也就是说,若双方离婚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并不强制适用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离婚冷静期在我国有些地方的法院早已进行试用。7月18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亦对离婚冷静期作出相应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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