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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服务合同的签署主体到底有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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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服务合同的签署主体到底有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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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2 22:01:15

    公民的居间活动,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居间制度的基本原则,就应予以认定,不能苛求居间人必须具有法定程序核准的特定主体身份。但对于从事某些特殊领域和高度专业化的商事领域,如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等的居间活动,必须实行主体资格认证制度,在这些商事领域从事居间活动的,必须取得相应的主体资格,否则就不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除特殊领域和高度专业化的商事领域的居间合同签署主体有限制完,一般的居间合同签署主体没有限制。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z***

    2024-05-22 2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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