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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后如何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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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后如何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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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8 09:00:25
      一、判令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后如何继续履行人民法院判处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的,宅基地买卖合同自始始终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宅基地买卖的条件首先,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缺一不可: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会被认定为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因此,只有符合以上条件,宅基地才可以进行转让,如果在转让宅基地时发生纠纷,可以根据以下方法解决:1、协商解决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关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映处理。3、司法解决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可以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刘***

    2024-04-18 09: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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