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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离婚为目的的赠与目的实现后能撤销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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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离婚为目的的赠与目的实现后能撤销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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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20 04:01:18
      现原告要求被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沈立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根据我国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离婚必须作出处理的仅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案讼争的房屋系上诉人婚前的个人财产。上诉人在离婚协议中处分房产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应是赠与鉴于上诉人目前的经济实力和收入状况实现该赠与将不可避免地给生活造成不利所以上诉人决定撤销该项赠与。
      被上诉人在离婚时一无所有婚前婚后所有的积蓄均被沈立以种种借口用得一干二净且被上诉人已负债将婚生女儿的抚养费付清因此上诉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关于以离婚为目的的赠与目的实现后能撤销吗(上)的法律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夏芹与沈立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10月28日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沈立婚前购买的江苏省常州市铁道北村一区3114幢402室房屋一套归夏芹所有。双方离婚后夏芹即搬出该房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抚育及其他财产处理的内容同时履行完毕。
      后因沈立拒绝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给夏芹夏芹遂于2005年4月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沈立履行离婚协议将常州市铁道北村一区3114幢402室房屋过户给原告夏芹。被告沈立一审中的答辩理由为该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其目前经济困难一家祖孙三代四口人居住该房无其他房屋可住且该房屋已于2001年因借款而设定抵押担保要求追加抵押权人为本案第三人同时决定撤销将该房屋送给原告的赠与表示。
      裁判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自愿将常州市铁道北村一区3114幢402室房屋一套分归原告所有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现原告要求被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天宁区法院于2005年6月14日作出判决沈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将常州市铁道北村一区3114幢402室房屋产权过户给夏芹。
      沈立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根据我国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离婚必须作出处理的仅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案讼争的房屋系上诉人婚前的个人财产。上诉人在离婚协议中处分房产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应是赠与鉴于上诉人目前的经济实力和收入状况实现该赠与将不可避免地给生活造成不利所以上诉人决定撤销该项赠与。
      另外早在2001年3月5日上诉人就以该房屋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市钟楼办事处借款50000元用于家居消费因此本案的审理结果与抵押权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追加抵押权人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错误适用法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夏芹辩称我国法律对离婚时分割个人财产并无禁止性规定上诉人有权处理其个人房产故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上诉人的经济收入较好如果说本案争议的房屋是赠与实现该赠与也并不影响其生活。被上诉人在离婚时一无所有婚前婚后所有的积蓄均被沈立以种种借口用得一干二净且被上诉人已负债将婚生女儿的抚养费付清因此上诉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另外争议房屋虽属抵押房产但这并不妨碍上诉人履行协议因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市钟楼办事处已明确表示同意将该房产过户给被上诉人。
      一审判决是正确的请求二审维持。

    陈***

    2024-04-20 0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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