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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有何离婚手续,法院如何受理军人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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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有何离婚手续,法院如何受理军人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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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14 05:01:16

    一、军人离婚手续是:

    1、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

    (1)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2)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要求离婚的:

    (1)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调解状况的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

    (1)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过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法院对军人离婚案件的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3.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

    金***

    2024-05-14 0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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