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根据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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